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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临网##李永慧律师#马某某(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并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丁某某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拒绝离婚。马某某提供了多份报警记录,作为证明其遭受家暴或处于家庭暴力危险中的证据,此外还提供了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她遭受了伤害。丁某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辩解。
法院裁决认为,马某某声称丁某某对她实施暴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尽管丁某某否认了这些指控,但是马某某提供的病历和鉴定文件中都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描述。而丁某某没有对马某某的伤情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陈述和马某某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在与马某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丁某某确实对她实施了暴力。法院根据对家暴事实的认定以及其他查明的事实,裁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认定的制度规定。
查清家庭暴力事实需要法官加大依职权探究力度。普通的民事诉讼,往往采用辩论主义,但要查清家庭暴力,则更需要法官依职权去探究相关事实及调取证据。通过对家暴细节进行主动调查,又根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的原则,进而可以有助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
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本案中,马某某和丁某某对于家庭暴力发生的事实和经过的说法不一致,马某某对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丁某某仅表述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基于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丁某某虽否认家暴行为,但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考虑到马某某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丁某某的陈述。该做法也符合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认定的制度规定。
家庭暴力具有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受害人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积极举措降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难度,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对于认定家暴事实的,迅速做出离婚判决。本案中,法院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及加大职权探知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家暴受害人,从而达到遏制并矫正家暴施暴人的强势控制行为,体现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中的公正理念,保证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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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https://www.lvlin.bj.cn/h-col-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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