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楼主饶有兴致地光临贵吧普及些许楼主本人所知悉和掌握的一些关于动物方面的紧急避险法律常识,也望能对各吧友有所帮助,其中若是有不当之处还望各吧友批评指正。
众所周知,这颗星球上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所有血肉之躯统统皆属“动物”这一生物类群之内,然而在我们人类自己眼里却硬生生将动物界里的全体生物分为了三六九等,其中自然是属我们人类最为高贵。
其次,由于我们人类是要完全依赖于大自然的生物多样性而存活的,故而保护自然界中繁衍生息并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野生动物于我们人类而言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使命。
再者,万年前的远古时期我们人类的祖先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更是将以犬类为代表的不少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驯化为家畜从而对其进行奴役,使之绝对服从和效力于人类。
然而在当前依然于自然界中繁衍生息的野生动物和早已投靠和依附于人类生存的家畜中,自然也同样是属前者更珍贵了,正如上文所述,前者担负着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重任,正因为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便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直到目前却一直未能出台任何一部关于将家畜及宠物当成保护主体而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国法仅仅只将家畜和宠物定义为私人财产,对其的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其主人对其的财产权。同样的,我国的国法也一样仅仅只是将野生动物当成国家的财产和资源而加以保护!因为除人类以外的所有动物均不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便动物真的不是物,但现实情况也要求我们人类在法律上只能将其他所有动物都当成物来对待了!
接下来正式进入正题,楼主接下来便将悉心讲解关于我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相互侵害的紧急避险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当危险发生时为保护较大法益而牺牲掉较小法益的行为,被保护法益必须要大于被牺牲法益,反之则不可成立!如此,那么首先,不管什么情况,我们人类自己永远都是排在第一位,凌驾于其他所有动物之上的,哪怕是身为我国国宝的大猫熊也坚决不可与我们同日而语!虽然大家全都是血肉鲜活且仅此一次的生命,但如上文所述,其他动物在法律上都仅仅只能等同于财产,而人命在人类自己编撰出来的法律上自然是绝对要高于一切财产的,所以其他任何动物要是胆敢来侵害我们,我们在为求自保的情况下都能对其予以回击,只要在像保命这种迫不得已的范围之内将其给杀害了的行为都构成紧急避险,就如正当防卫一样完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这却同样切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避险过当那可就要另当别论了!
而至于其他动物(野生动物和家畜、宠物)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上文所述,野生动物系国家财产,家畜和宠物系私人财产,国家财产显然又是要高于私人财产的,故而根据紧急避险那只允许较大法益侵犯较小法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野生食肉目猛兽在依着自己的生物天性和本能前去猎屠私人家养的牲畜和宠物时,其主人绝不允许为保护家畜和宠物而对真正进行狩猎行为的野生食肉目猛兽施以伤害,顶多只能进行象征性的驱逐,否则如若在该野生食肉目猛兽未曾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而造成了该野生食肉目猛兽伤亡的,那么行为人必将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受到制裁!不仅如此,我们也同样坚决不能允许自己的家畜和宠物前去侵犯野生动物,举个例子,比如:一匹豹出山入村前来猎屠家犬,哦不,这个例子举得不恰当,因为豹是完全有能力可以秒杀任何犬种的!😅那就猞猁吧,也不对,大部分犬种的战斗力同样不能与猞猁相抗衡!🙃好,就说山猫(豹猫)吧,如果一只山猫在入村行猎时与一条家犬互殴扭打上了,而一旦该家犬占据上风之后其主人若是在场的话务必应立即出手制止,绝不能造成山猫丧生!因为我们都知道,其他所有动物(尤其是攻击性极强的肉食性动物)都是这副德行,两个个体之间一旦开战,如果其中一方占据了上风那势必就极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如果主人看见自己的家犬在与入村行猎的山猫发生斗殴时占据了上风,自己有能力制止而不立即加以制止,放任山猫被自己家犬所杀害的结果发生的话,那么主人的行为很有可能也会构成不作为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字数限制,楼下续……
众所周知,这颗星球上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所有血肉之躯统统皆属“动物”这一生物类群之内,然而在我们人类自己眼里却硬生生将动物界里的全体生物分为了三六九等,其中自然是属我们人类最为高贵。
其次,由于我们人类是要完全依赖于大自然的生物多样性而存活的,故而保护自然界中繁衍生息并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野生动物于我们人类而言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使命。
再者,万年前的远古时期我们人类的祖先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更是将以犬类为代表的不少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驯化为家畜从而对其进行奴役,使之绝对服从和效力于人类。
然而在当前依然于自然界中繁衍生息的野生动物和早已投靠和依附于人类生存的家畜中,自然也同样是属前者更珍贵了,正如上文所述,前者担负着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重任,正因为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便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直到目前却一直未能出台任何一部关于将家畜及宠物当成保护主体而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国法仅仅只将家畜和宠物定义为私人财产,对其的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其主人对其的财产权。同样的,我国的国法也一样仅仅只是将野生动物当成国家的财产和资源而加以保护!因为除人类以外的所有动物均不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便动物真的不是物,但现实情况也要求我们人类在法律上只能将其他所有动物都当成物来对待了!
接下来正式进入正题,楼主接下来便将悉心讲解关于我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相互侵害的紧急避险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当危险发生时为保护较大法益而牺牲掉较小法益的行为,被保护法益必须要大于被牺牲法益,反之则不可成立!如此,那么首先,不管什么情况,我们人类自己永远都是排在第一位,凌驾于其他所有动物之上的,哪怕是身为我国国宝的大猫熊也坚决不可与我们同日而语!虽然大家全都是血肉鲜活且仅此一次的生命,但如上文所述,其他动物在法律上都仅仅只能等同于财产,而人命在人类自己编撰出来的法律上自然是绝对要高于一切财产的,所以其他任何动物要是胆敢来侵害我们,我们在为求自保的情况下都能对其予以回击,只要在像保命这种迫不得已的范围之内将其给杀害了的行为都构成紧急避险,就如正当防卫一样完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这却同样切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避险过当那可就要另当别论了!
而至于其他动物(野生动物和家畜、宠物)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上文所述,野生动物系国家财产,家畜和宠物系私人财产,国家财产显然又是要高于私人财产的,故而根据紧急避险那只允许较大法益侵犯较小法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野生食肉目猛兽在依着自己的生物天性和本能前去猎屠私人家养的牲畜和宠物时,其主人绝不允许为保护家畜和宠物而对真正进行狩猎行为的野生食肉目猛兽施以伤害,顶多只能进行象征性的驱逐,否则如若在该野生食肉目猛兽未曾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而造成了该野生食肉目猛兽伤亡的,那么行为人必将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受到制裁!不仅如此,我们也同样坚决不能允许自己的家畜和宠物前去侵犯野生动物,举个例子,比如:一匹豹出山入村前来猎屠家犬,哦不,这个例子举得不恰当,因为豹是完全有能力可以秒杀任何犬种的!😅那就猞猁吧,也不对,大部分犬种的战斗力同样不能与猞猁相抗衡!🙃好,就说山猫(豹猫)吧,如果一只山猫在入村行猎时与一条家犬互殴扭打上了,而一旦该家犬占据上风之后其主人若是在场的话务必应立即出手制止,绝不能造成山猫丧生!因为我们都知道,其他所有动物(尤其是攻击性极强的肉食性动物)都是这副德行,两个个体之间一旦开战,如果其中一方占据了上风那势必就极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如果主人看见自己的家犬在与入村行猎的山猫发生斗殴时占据了上风,自己有能力制止而不立即加以制止,放任山猫被自己家犬所杀害的结果发生的话,那么主人的行为很有可能也会构成不作为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字数限制,楼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