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慧律师吧 关注:10贴子:20
  • 0回复贴,共1

隐瞒婚内财产就能逃避债务吗?_李永慧律师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律临网##李永慧律师#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3 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2020 年 7 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另一套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归陈某所有的房屋已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 200 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
陈某曾于 2020 年 5 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 90 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 2021 年 4 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8 月,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不公。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上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故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此外,其女儿在二人离婚时仅差 2 个月就年满 18 周岁,陈某应负担的法定抚养费用并不多,故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林某并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中有依据,如果因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申请赔偿的,具体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临网北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机取巧,借离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失去了个人信誉。每个人都诚信守约、一诺千金,才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石。
如果你遇到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律临律师诉讼服务网给我们留言,律临网有28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为你解决诉讼问题。
解决诉讼问题就上律临网,专业律师都在这。
文章转自:https://www.lvlin.bj.cn/h-col-127.html
#律临网##法律咨询##严选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律师评测##北京离婚律师##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IP属地:北京1楼2023-10-12 13: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