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电子签名可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数字签名。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本文分析探讨的电子签名亦指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
2.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认可数据电文载体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并且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但是并未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做出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3.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对于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采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那么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才有效呢?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约定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效力才会被认可;
有观点认为虽然没有事先约定,但是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实际履行,电子签名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未事先反对或拒绝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可以通过各方实际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为来确认当事人已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电子签名可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数字签名。目前在开放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字为主,本文分析探讨的电子签名亦指数字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比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
2.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认可数据电文载体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并且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但是并未具体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做出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均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
3.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对于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采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那么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才有效呢?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约定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效力才会被认可;
有观点认为虽然没有事先约定,但是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实际履行,电子签名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未事先反对或拒绝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可以通过各方实际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为来确认当事人已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