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班 #仲裁 #劳动关于仲裁判决的公正性:为何我们的公司受到不公的待遇?汽车作为可选消费品,不仅受到库存周期、季节性因素、分区域价格等结构特征影响,还会被车型周期及新产品投放导致的销量和市占率的变化影响。近几年来,整个汽车行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剧,整体需求端剧烈萎缩,存在较大的产能过剩,整体市场份额不断缩减,竞争压力不断加剧,行业竞争愈加激烈。我们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环境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资金周转困难是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尽管如此,在这越发严苛的大环境下,我们作为用人单位始终努力保证不裁员、并这10几年来及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和生活需求。重要的是,作为一个中小企业,我们的财务制度可能不像大型企业那全,但我们始终努力确保每位员工的权益得到维护。然而,在最近的一个劳资纠纷的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却支持了员工的主张,这引发了我们的疑虑:我们公司是一家备受消费者欢迎的销售企业,有时候因为要满足市场需求,需要员工加班工作处理额外的订单和业务。我们一直遵循法律法规,以确保员工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我们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一天工作八小时,一周工作五天,加班将获得加班费,而且每位员工都签署了这份合同。在2023年年初,因为每年各部门绩效方案会根据厂家政策进行同步调整,年前我们把今年变化的绩效方案发到管理群里通知了各部门领导,部门领导也告知了部门员工,告知他们改动的部分。但是售后服务顾问杨某、韩某,一直不接受新方案,还一起离职并说服了已经离职的詹某到仲裁告我们。他们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客户来了没人接待、客户反馈无人处理等等),还给公司带来了很严重的名誉困扰。关于绩效方案的问题,公司也找过她们,跟她们聊过,公司愿意在绩效方案没有确定下来的前几个月按照老方案给她们发放工资,但是他们应该咨询过,可能他们去告加班费、延迟发工资(我们因为绩效修改的原因延迟了一点时间发工资)会得到更多的补偿,所以他们坚持离职,到仲裁告我们。不幸的是,在仲裁过程中,我们发现仲裁机构并没有认真审查我们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而这些都是判断员工是否得到应有待遇的重要证据。更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我们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被拒绝了。原因是我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问这裁决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