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油漆工何敬文脱岗,故意将稀料倒入燃烧的取暖炉何无罪的依据:“律师所委托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实际《刑诉法》没有该“相关规定”,是办案法官伪造的。当时的《刑诉法》144条、145条、146条,新《刑诉法》只是序号改为146、147、148条,内容没变。据《刑诉法》涉及鉴定三条,结合本案说明如下:
1.“144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有“指派”资格的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上级或权利机构。如公检法各机关;提出“聘请”的人是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没隶属关系或身份低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故,凡欲报案人“为了查明案情”均可提出鉴定委托,据鉴定结果以确定可否举证报案。
2016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篇“第14条 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该伤情鉴定有鉴定意见、签名、盖章;
3.“146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不同于144条,开始就强调实施该条的主体不是“为了查明案情”的所有人,必须是“侦查机关”。本案办案警官对伤情鉴定结论核实确认。并告知了当事人,有何和被害人的确认;
4.最高法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两办案法官是知道该《规定》的,本案裁判中其它涉法律的“依据”都能“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只有 “律师所委托的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没写“条款序号”,这是因为《刑诉法》内就没有这一条款,也无相近内容。另,《刑诉法》“15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两次审理法官未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违法直接做出无罪认定。
二、法官明显偏袒犯罪
1.庭审时法官让我提问。我问何,他写的“受伤害经过简述”写明,纵火是利用“ 吊车将产品吊上运输车辆后运走,其利用等待下一辆运输车的时间”,本案的受害者是开该“运输车”的司机,司机同何一起烧伤,“运输车”怎会“运走”。我请史看“简述”,他不看,也不让何说明;
2.证据4中写明:何“手持稀料瓶将稀料倒入炉内,引起爆燃”。因稀料的腐蚀、渗透性强都是铁桶装,何在纵火现场拿到稀料瓶,说明何事先备好瓶装稀料,因瓶装稀料易隐匿。我说,若是“手持稀料瓶将稀料倒入炉内”何有故意纵火之嫌。没容我解释,何及妻大闹法庭。法官没让何说明是怎么引发的爆燃。纵火案没有查明起火原由,就维持原判这该何等荒唐;
3.何为捏造纵火有理,编造很多说辞。为查明事实我准备了一些证据,要与何当庭对质。可是,仅说了两个且无结果,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4. 证据4是何写给工伤认定机关的,公检法各机未收集。故,是新证据。庭审时我几次要求交证据5等新证据,法官不看也不收。
三、市检察院助错案一错到底
鉴上,我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发我《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审查的主要理由是“你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诉主体”。市检办案人解释:最高检规定的申诉人:“没有案外人可以申诉”的规定。市检没有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而是简单终止我申诉的审查。办案检察官还解释:他问了办案法官,法官说“律师所委托的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故,维持何无罪是正确的。海港区检察院曾对判何无罪提出五页抗诉。市检察院仅以“抗诉不当”四字,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该抗诉。
该系列案充分验证了何及家人经常直言不讳炫耀“我家有人”的巨大作用。错误的裁判致我陷入了没完没了的诉讼和被执行;何依仗系列错误裁判经常几人到我公司搅闹、砸门、砸窗、砸办公用品、轰走谈业务的客户等,我只得多次求助110。执行法官开着警车违法对我封过账号,封过我生产车间,拍卖过我生产设备,拍卖过我产品等。该系列错案对我的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前年我中标河钢集团一项三百余万元项目。可签约前招标人查到我被海港区法院“限高”、“拉黑”,而取消我履标资格。鉴上,两法院裁判、市检察院不支持决定是错误的。故,请求重新审理该案。
1.“144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有“指派”资格的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上级或权利机构。如公检法各机关;提出“聘请”的人是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没隶属关系或身份低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故,凡欲报案人“为了查明案情”均可提出鉴定委托,据鉴定结果以确定可否举证报案。
2016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篇“第14条 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该伤情鉴定有鉴定意见、签名、盖章;
3.“146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不同于144条,开始就强调实施该条的主体不是“为了查明案情”的所有人,必须是“侦查机关”。本案办案警官对伤情鉴定结论核实确认。并告知了当事人,有何和被害人的确认;
4.最高法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两办案法官是知道该《规定》的,本案裁判中其它涉法律的“依据”都能“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只有 “律师所委托的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没写“条款序号”,这是因为《刑诉法》内就没有这一条款,也无相近内容。另,《刑诉法》“15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两次审理法官未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违法直接做出无罪认定。
二、法官明显偏袒犯罪
1.庭审时法官让我提问。我问何,他写的“受伤害经过简述”写明,纵火是利用“ 吊车将产品吊上运输车辆后运走,其利用等待下一辆运输车的时间”,本案的受害者是开该“运输车”的司机,司机同何一起烧伤,“运输车”怎会“运走”。我请史看“简述”,他不看,也不让何说明;
2.证据4中写明:何“手持稀料瓶将稀料倒入炉内,引起爆燃”。因稀料的腐蚀、渗透性强都是铁桶装,何在纵火现场拿到稀料瓶,说明何事先备好瓶装稀料,因瓶装稀料易隐匿。我说,若是“手持稀料瓶将稀料倒入炉内”何有故意纵火之嫌。没容我解释,何及妻大闹法庭。法官没让何说明是怎么引发的爆燃。纵火案没有查明起火原由,就维持原判这该何等荒唐;
3.何为捏造纵火有理,编造很多说辞。为查明事实我准备了一些证据,要与何当庭对质。可是,仅说了两个且无结果,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4. 证据4是何写给工伤认定机关的,公检法各机未收集。故,是新证据。庭审时我几次要求交证据5等新证据,法官不看也不收。
三、市检察院助错案一错到底
鉴上,我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发我《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审查的主要理由是“你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诉主体”。市检办案人解释:最高检规定的申诉人:“没有案外人可以申诉”的规定。市检没有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而是简单终止我申诉的审查。办案检察官还解释:他问了办案法官,法官说“律师所委托的鉴定,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故,维持何无罪是正确的。海港区检察院曾对判何无罪提出五页抗诉。市检察院仅以“抗诉不当”四字,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该抗诉。
该系列案充分验证了何及家人经常直言不讳炫耀“我家有人”的巨大作用。错误的裁判致我陷入了没完没了的诉讼和被执行;何依仗系列错误裁判经常几人到我公司搅闹、砸门、砸窗、砸办公用品、轰走谈业务的客户等,我只得多次求助110。执行法官开着警车违法对我封过账号,封过我生产车间,拍卖过我生产设备,拍卖过我产品等。该系列错案对我的恶劣影响不言而喻。前年我中标河钢集团一项三百余万元项目。可签约前招标人查到我被海港区法院“限高”、“拉黑”,而取消我履标资格。鉴上,两法院裁判、市检察院不支持决定是错误的。故,请求重新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