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笑话:一个行人被汽车的保险杠带了一下,摔倒了,在倒地的时候,他知道自己并没受什么伤,顶多小腿肚子划了道口子,回家涂个红药水贴个创可贴就行了。
在英国和德国,司机会迅速下车扶起你并迅速打电话给急救中心;在法国,浪漫的法国人还会顺便开个玩笑:对不起,我的车在闹脾气,因为今天是五一节,我却没放它的假。在中国,开车的会指责走路的,走路的会回敬开车的,说不准又是一场肢体冲突。而在美国呢?
在美国,当你想自己爬起来拍拍屁股走人的时候,从马路对面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冲过来一个律师,用手按住你并小声地告诉你:别动,用手捂住肚子,大声呻吟,其余的事交给我来办就行了。
紧接着,律师就会要你入院,并要你在一份有着天文数字般的起诉状上签名,同时,他会告诉你,不用担心律师费,因为律师费是实际赔偿数额抽成的,也就是,打不赢官司你根本不用付钱。
事实上,你最终能够拿到的钱是有限的,因为除了律师费之外,律师还给你开了一张长长的账单,其中包括鉴定费、邀请专家出庭证明你可能因为撞伤而导致身体上存在某种潜在的伤害,再加上因为漫长的诉讼而导致工作学习的耽误。你突然发现,事实上,最大的赢家并不是你,而是那些依靠挑起诉讼来创造商机的人。
这就是美国的法律,这就是美国的律师,这就是美国的法律游戏。也难怪有这么一种说法: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毕业后第一年他觉得自己是在为正义辩护;第二年,他觉得自己不单纯在为正义辩护;第三年,他会说:去他娘的正义,我要的是钱。也许这话有些偏颇,但也反应了美国律师业的某种现状,这也许是美国律师虽然收入不错但并不怎么受人尊重的原因了。
但这能怪律师么?法律设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并建立一种和谐规范的秩序。但是,如果法律的设置使人们能够利用通过漏洞找到赚钱良机的话,也难怪人们象炒股票一样热衷于上法庭了。
的确,在美国,许多奇特的诉讼及其最终形成的判例有助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也正是许多在制定法或先前判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诉讼案件引起了人们的许多思考,并经过法官智慧的提炼为经典判例,但也有许多判例确实不敢恭维。
有个老太太在给她的宠物猫洗澡之后想给它弄干毛,于是她突发奇想把它放进微波炉中烘干,结果猫死了。悲痛欲绝的老妇人把制造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并未在说明书中警告不能把宠物放进微波炉,未尽告知义务。结果法庭判决支持,因为按照美国法律,制造商有义务向消费者详尽说明产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有口难言的制造商们只好在他们已经十分冗长的说明书中又加上了一条:本产品仅用于食品加热,请不要将宠物放入其内。为了安全起见,另一家制造商做得更绝,在说明书第一条慎重声明:本产品是用电的,使用前请将插头插在插座上。真令人怀疑美国人是否IQ零蛋。这是人的极端,还是法律的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