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伪造消费者签名,违规发放贷款。
2021年6月7日,反映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支行(以下简称“大邑支行”)和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汽贸公司)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5119**********20302,贷款22.1万约定购买30万价值的车辆,反映人多次索要完整合同无果。反映人为维持自身征信,在与担保公司-金明汽贸公司发生民事纠纷期间,每月均按时向大邑支行还款。在反映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邑支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伙同
金明汽贸公司及第三人,伪造反映人的签名,将合同修改为抵押物为13.3万的其他车型车辆合同。造成反映人直接经济损失69269元(已还银行本息),金明汽贸公司追偿16.9万,律师费诉讼费等共约8万元,间接损失15万余元,共计47万余元。
大邑支行通过伪造客户签名,已非法占有贷款人(反映人)利息17773元。造成反应人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经网络查询,仅“问政四川”网络投诉,金明公司就有几十起投诉。企查查及天眼查显示,大邑支行和金明汽贸共同与贷款人涉及的纠纷三百余起,其中不当得利的十余起,相信有更多类似反映人一样的情况,
请求贵单位依法查清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金明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支行继续危害社会。
此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2021年6月7日,反映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支行(以下简称“大邑支行”)和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汽贸公司)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5119**********20302,贷款22.1万约定购买30万价值的车辆,反映人多次索要完整合同无果。反映人为维持自身征信,在与担保公司-金明汽贸公司发生民事纠纷期间,每月均按时向大邑支行还款。在反映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邑支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伙同
金明汽贸公司及第三人,伪造反映人的签名,将合同修改为抵押物为13.3万的其他车型车辆合同。造成反映人直接经济损失69269元(已还银行本息),金明汽贸公司追偿16.9万,律师费诉讼费等共约8万元,间接损失15万余元,共计47万余元。
大邑支行通过伪造客户签名,已非法占有贷款人(反映人)利息17773元。造成反应人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经网络查询,仅“问政四川”网络投诉,金明公司就有几十起投诉。企查查及天眼查显示,大邑支行和金明汽贸共同与贷款人涉及的纠纷三百余起,其中不当得利的十余起,相信有更多类似反映人一样的情况,
请求贵单位依法查清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金明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支行继续危害社会。
此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