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
1、第一现场在室外还是在室内?
2、第一现场是凶手居所、出租屋、旅馆还是其它非居住或废弃房屋、场所?
第一现场指的是杀害被害人的场所,不一定是分S场所,两者有所区别,分S场所必须有处理S体的条件,而第一现场则可以不需额外条件,第一现场和分S现场可能是同一处,也可能是不同之处。
S体处理方式和时间可知,分S现场是室内居家环境或食品加工场所,这两种环境都有日常使用工具、烹饪条件和私密空间。
那么,被害人是在室外被害后转移到室内处理,还是整个作案全程都是在室内?这个问题就需要相关线索支持了,我们只知道大概的情况,寒冬腊月的傍晚时分,被害人未吃晚饭外出,而案发之前有反常的旷课表现,这种表现我认为很可能和案发有某种联系的。
未吃晚饭外出,能有什么事呢?是单纯地外出吃饭散步,还是有其他事?没有给老师、同学、家人等留下任何消息,间接说明其一去不回是出于其自身意料的,从其日记来看,也应该是没有相关邀约或交往线索的,说明这很可能是一种随机性意外案件,后面处理S体的方式和抛S的方式存在潦草、前后矛盾、条件不足的迹象也佐证了是非预谋作案。
既然是意外案件,就有可能是室内作案,因为预谋作案的特点是应该尽量避开和自己存在身份关联的场所,同时,意外案件也可能是在室外随机性案发,在这样的时间段,没有任何目击线索,这样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要判断案发时的目击概率,就要看其所经位置的环境和准确死亡时间,倘若是室外意外案发,然后转移到室内分S,我觉得这种概率是比较低的,一是因为案发时间段增大了目击概率,二是再次转移S体需要条件,同时加大了一次目击概率。因此,结论是被害现场和分S现场均在室内,至于是否是同一个现场,即是否存在转移分S现场,对案由和定位凶手没有关系。这样一个现场推测逻辑应该是客观理智不偏激的。
那么奇怪的问题就产生了,作为一个年轻女学生,她为什么要独自去到一个男人家里?除了同学、老师、女性朋友,其它的应该是违反常理的,也就是说不大可能,这是很合理的通常现象。然而,以警方如此高强度的深度排查,说明也不大可能是熟人,则只能是一个陌生人,或者来往不多的人,又或者也并不算陌生人,只是因某事务接触但不交往,比如快递员、外卖员、推销员就属于此类。
接下来需要解释的矛盾就是,她是如何进入一个陌生男人的家中的?
1、第一现场在室外还是在室内?
2、第一现场是凶手居所、出租屋、旅馆还是其它非居住或废弃房屋、场所?
第一现场指的是杀害被害人的场所,不一定是分S场所,两者有所区别,分S场所必须有处理S体的条件,而第一现场则可以不需额外条件,第一现场和分S现场可能是同一处,也可能是不同之处。
S体处理方式和时间可知,分S现场是室内居家环境或食品加工场所,这两种环境都有日常使用工具、烹饪条件和私密空间。
那么,被害人是在室外被害后转移到室内处理,还是整个作案全程都是在室内?这个问题就需要相关线索支持了,我们只知道大概的情况,寒冬腊月的傍晚时分,被害人未吃晚饭外出,而案发之前有反常的旷课表现,这种表现我认为很可能和案发有某种联系的。
未吃晚饭外出,能有什么事呢?是单纯地外出吃饭散步,还是有其他事?没有给老师、同学、家人等留下任何消息,间接说明其一去不回是出于其自身意料的,从其日记来看,也应该是没有相关邀约或交往线索的,说明这很可能是一种随机性意外案件,后面处理S体的方式和抛S的方式存在潦草、前后矛盾、条件不足的迹象也佐证了是非预谋作案。
既然是意外案件,就有可能是室内作案,因为预谋作案的特点是应该尽量避开和自己存在身份关联的场所,同时,意外案件也可能是在室外随机性案发,在这样的时间段,没有任何目击线索,这样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要判断案发时的目击概率,就要看其所经位置的环境和准确死亡时间,倘若是室外意外案发,然后转移到室内分S,我觉得这种概率是比较低的,一是因为案发时间段增大了目击概率,二是再次转移S体需要条件,同时加大了一次目击概率。因此,结论是被害现场和分S现场均在室内,至于是否是同一个现场,即是否存在转移分S现场,对案由和定位凶手没有关系。这样一个现场推测逻辑应该是客观理智不偏激的。
那么奇怪的问题就产生了,作为一个年轻女学生,她为什么要独自去到一个男人家里?除了同学、老师、女性朋友,其它的应该是违反常理的,也就是说不大可能,这是很合理的通常现象。然而,以警方如此高强度的深度排查,说明也不大可能是熟人,则只能是一个陌生人,或者来往不多的人,又或者也并不算陌生人,只是因某事务接触但不交往,比如快递员、外卖员、推销员就属于此类。
接下来需要解释的矛盾就是,她是如何进入一个陌生男人的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