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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否应无条件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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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谁?我国《民法典》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关说明,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尊重”是否等于无条件采纳?子女的意愿是否能最终决定抚养权归属?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寻找答案。

  王军、李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辉。2021年3月,李萍与王军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
  关于小辉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李萍的工作和收入较为稳定,上下班时间较为固定,而王军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均不如李萍规律,故在客观条件方面,李萍更适合抚养小孩。且王军另育有一女,而李萍无其他子女,故法院最终判决小辉由李萍抚养。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王军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将小辉交给李萍直接抚养,小辉仍跟随王军共同生活。
  2021年4月,在小辉刚年满八周岁不久时,王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案件开庭审理时,小辉向法院陈述,他愿意跟随王军共同生活。
  小辉此时已满8周岁,对于他提出的想跟随父亲王军共同生活的意愿,是否会被法院采纳?王军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实际上,法律规定在处理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辩证看待其意愿。
  本案中,王军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李萍无法直接抚养小辉,其行为强行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影响了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的思想。小辉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的情况下作出的,孩子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而且,小辉对母亲处于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为王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王军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无证据证明本案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判决驳回王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前段时间播出的热播剧《底线》中,也讲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母亲与父亲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双方均希望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审中,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其母亲一起生活。最终,法庭根据孩子意愿等情况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然而,在后续调解过程中,法庭查明,孩子在一审中作了虚假陈述,其之所以表示希望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系受到母亲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孩子希望跟随奶奶一起生活。案件再审时,法庭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孩子真实意愿,最终改判孩子由父亲抚养。

  第一个案例中的父亲王军,以及第二个案例中的母亲,因爱子心切,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他们的请求最终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表达权、参与权。但实际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心智尚未成熟,若将其意愿作为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反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切莫用“钻空子”的方式争夺孩子抚养权。


IP属地:北京1楼2023-11-17 10: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