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明虚构的情况下,改编历史并不算造谣或历史虚无主义。首先,将赵云变性是一种文学创作形式之一,这种创作通常是为了增加故事的趣味性和引人入胜性而进行的艺术加工和夸张手法。虽然这样的说法可能会引起争议或者质疑,但是只要创作者明确标注是虚构的、娱乐性的内容,就不会被视为恶意造谣或歪曲历史的行径。因此,如果在进行这类文学创作的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标明虚构性质的话,一般不会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其次,《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等必须忠实原著主要内容的演绎作品应当尊重原作者的修改权,注明根据名著翻译出版的文字作品的版本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改编要经过版权方的同意或许可;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意识观念的内容等等。“以假乱真”、“移花接木”,这是对《西游记》、《水浒传》等的“恶搞”。其结果就是混淆视听,误导受众的价值判断和审美情趣,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和发展。比如影视剧中对秦始皇形象及历史的扭曲宣传造成观众认识上的混乱等等都是非常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此外还有一些低级趣味的恶搞现象也时有出现甚至还屡禁不止,这些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克服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