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诉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合同欺诈、物业侵权的诉状
楼房销售期间,佛山太鼎置业有限公司极尽欺骗胁迫之能事,本人想拍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想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看一下,佛山太鼎置业有限公司都拒绝让我拍照,致使我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甚者,佛山太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我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的签字日期是发展商自己加进去的,而且与实际合同签署时间根本不同,开发商签署日期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6日”,而我们实际签署补充协议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2日”,这属不属于欺诈政府的行为,还须法院裁决,这些是有我与对方讨论补充协议条款的录音记录为证据的,因此,我要求法院能够监督我跟被告重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合同条款需要双方商定才可确定。
2018年5月,销售和中介通知我房屋已经完工,到现场看了房子后,销售说现在房子还不能装修,必须等阳台完工后才能够装修居住,所谓阳台就是一个高出楼层地面几十厘米的紧接外窗的高台,即收楼时还是有阳台的,2019年1月份,经过与发展商沟通协调,他们说可以装修,我邀请了装修公司看房时发现阳台已经被打掉了,原来有阳台的部分已经被打得跟楼层地面高度一样了,也没有进行装修,已经没有合同中承诺要处理的阳台,同时装修公司说房子外墙有点渗水,最好请发展商处理一下,免得今后受损失,我找到了发展商,发展商称外墙没有问题,同时要求我在装修前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才能动工,我当时拒绝支付这所谓的保证金,怕将来不好退。没有办法,我还是不能装修居住,致使我只能继续在外租房,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生活质量,被告在我没有收房,不能装修居住的条件下收取物业服务费是不合理的,被告须退还原告被扣缴的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4847.76元,退还原告2022年5月缴纳的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6323.2元,退还原告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共1153元。
由于2020年的疫情影响,本人被迫将装修的事情暂时搁置,继续在外租房,2022年4月,由于疫情有所缓解,地铁七号线也即将开通了,本人再次要求装修房子居住,但装修公司看了房子后,也说房子有严重的渗水问题,怕影响质量,而且由于近期的雨水较多,外墙渗水的问题更加严重,装修公司提醒我,如果莽撞地装修,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随即要求物业和发展商解决房子渗水的问题,面对铁一般的事实,这次物业没有再说房子不存在渗水的问题,但物业推脱是发展商的问题,发展商推脱是物业的问题,把我象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一直到九月份,物业才说渗水的问题已经解决,我随即要求物业和发展商包赔我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不能装修居住造成的损失,合计租房费用45000.00元,并免除这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发展商和物业拒绝执行。
同时,物业和发展商虽然已经宣称解决了房子渗水的问题,但没有任何第三方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证明,本人非常担心房子渗水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且原来签署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均为被告撰写的格式合同,没有向我解说合同的具体条款,我原来要求修改合同的意愿被告也不同意,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我要求拍照下来回去研究一下,销售不同意,而且自始至终物业管理也没有出现,没有向我解释和说明合同的具体条款,特别向法院说明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署时间实际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之前签字的,实际上这样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是非法的,物业和发展商签署合同的程序是不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在知道原告联系方式和地址的情况下,向法院传递了原告错误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剥夺原告申诉权利,从而引导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这是欺骗法院、蔑视法律的行业。现要求要求修改物业服务合同,附加以下条款:
(1)由于原告所购房屋出现渗水等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被告物业服务费。
(2)开发商迟交房产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迟交物业费的滞纳金却为每日千分之五,显失公正,需要重新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3)须在《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里明确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普通民用收费标准收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证明,如超出普通民用水电费收取标准部分,原告可以从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4)要求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原告作为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
并请法院监督合同双方重新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自收房以来从未居住,也未出租,还要承担物业服务费、分摊的公共部分的水电费,被告开发的小区有相当一部分物业是他自己持有的,那么被告也须缴纳该分摊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的水电费等,既然我们的物业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分摊的公共电费等,那么作为业主的原告同样须享有小区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广告、商业活动等方面的收益,如对外的广告、公共广场的蓝球场、娱乐广场等方面的收益等,而被告及其请来的物业从未向业主公开过分摊费用、公共物业的收益等财务状况,被告商业运作产生的水电等费用还要业主为其分担,公共部分的收益业主却不能享受,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同时被告请来的物业无权代开发商收取公摊电费,请问如果物业可以代开发商收取费用,那物业是不是应该代业主向开发商索要公摊部分的收益呢?因此,原告要求发展商和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原告作为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同时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注明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享有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请求法院做如下判决:
1. 要求法院判决原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无效,对于《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予以修改,在法院监督下,双方重新签署《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要求加入以下条款:
(1)《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为非法条款,其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要求重新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2)由于原告所购房屋出现渗水等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被告物业服务费。
(3)开发商迟交房产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迟交物业费的滞纳金却为每日千分之五,显失公正,需要重新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4)须在《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里明确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普通民用收费标准收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证明,如超出普通民用水电费收取标准部分,原告可以从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5)要求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原告作为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
(6)若本《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矛盾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准。
2. 要求被告返还被扣缴的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分摊电费共4847.76元,因这期间发展商没有把房屋的阳台装修好,不具备使用条件,同时墙壁还有渗水问题,本人不能装修居住,也未产生任何水电费,同时要要求被告赔偿(2021)粤0606民初2007案件诉讼费60元;
3. 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22年5月缴纳的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和分摊电费共计6323.2元,因这期间发展商没有把房屋的阳台装修好,同时墙壁还有渗水问题,本人不能装修居住,同时装修还须缴纳保证金2000元的保证金,本人拒绝缴纳,同时也未产生任何水电费。
4. 要求被告返还本人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共1153元,因此期间由于墙面渗水,原告无法装修居住,必须在外租房居住。
5. 要求被告返还代开发商非法收取的分摊的电费。
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