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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自己父母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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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保障其享有和实现权利、承担及履行义务。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理,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福建某市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张力向母亲林素芳转账2000万元,妻子李丽娟主张该款项是其与张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力构成擅自赠与,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账行为。张力辩称该2000万元是父母寄存于自己账户上的款项,该说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张力未经共同共有人李丽娟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000万元款项无偿转账至母亲林素芳账户,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林素芳无偿获得上述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故张力的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林素芳将取得的2000万元款项予以返还。
  现实中遇到此问题,首先要考虑夫妻一方赠与其父母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考虑的原因在于,通过判断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侵犯到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来判断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利主张赠与无效或撤销赠与行为。
  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自己父母,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也无权干涉,因为夫妻一方有权利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且这种行为也并没有伤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那么,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就一定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或撤销赠与吗?
  未必。
  如果夫妻一方赠与自己父母财产,事前征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了追认,此时,擅自处分的夫妻一方便获得了完全的处分权,其赠与自己父母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自己父母财产的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认可甚至是遭到了反对,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自己的父母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赠与,同时,还可以要回这笔赠与财产。
  那么我们如何分辨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若是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及到本属于另一方共同财产的利益,构成潜在危害,在特殊情形下,夫妻一方甚至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我们说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然而实践中夫妻在婚内也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综上可知,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即夫妻二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并追回财产。
  当男女双方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夫妻关系,实际上也是为了能让自身的爱情有物质层面的保障。夫妻二人是利益共同体,也是彼此生命中重要的支柱。夫妻之间应该有共同的目标和决策的能力,应站在同一战线上,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通过尊重和平衡夫妻关系,为配偶和子女创造一个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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