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卖的房,签的买卖合同有一项:一方违约要求支付给另一方11万元违约金,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结清物业费,我的房子之前有一任租户,那个租户最后几个月跑了,人都失联了,我们有房租租赁合同,由租户负责缴纳物业费,租户没有交,物业也一直没有告知我们,我以为是结清的,(我事先不知道租户跑路了)结果房子都过户了,什么都办完了,买家说物业不让他们入住,因为前业主没有结清物业费,我得到通知后,两次约见物业领导要求核实具体费用,物业每次说的费用都不一样,我就要求他们查清楚多少钱,并拿出相关证明后我一并结清,最后结清后是我们交房后的22天,买家以我们违约,没有结清物业费为由,让我们赔偿他十一万违约金,上法院开庭,我在法院提供了所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物业费,且立即处理,最后结清,然而法院依然以我们违约,最终判我们支付给买家十一万违约金,这种合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