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社区W121601编制单元L1-08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建设用地面积为2914.2m2,东至和北至均为L1-02地块(丰宝苑小区),南至L1-03地块,西至L1-01地块。地块历史主要为农田、工业企业和建设工地项目部及员工宿舍,现状主要为空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0年11月),地块历史行业属于耕地(01)中的水田(0101)和工矿用地(10)中的工业用地(1001)。根据《祁连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W121601编制单元 修订图则》,地块规划为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20年11月),地块属于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因此,调查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块主要存在“(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等情况,其潜在污染物类型为总石油烃等;此外,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拟对该地块进行环境质量背景建档工作。综上考虑,励拓安答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监测工作,以确定地块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本项目第二阶段调查的初步采样结果分析,该地块的调查评估总结如下:
(1)地质和水文地质:
根据调查地块内3个点位的钻孔记录,地块浅部地层结构从上至下共分为3层,分别为杂填土、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黏土。其中杂填土全场分布,层底埋深约1.0~1.5米;粉质粘土全场分布,层底埋深约4.4~4.8米;淤泥质粉质黏土全场分布,至最大钻探深度(6.0米)未揭穿。
根据现场水位计测得的各监测井的水位数据,并结合现场RTK测得的各监测井的上海城市坐标和高程数据(吴淞高程基准),采用Surfer软件模拟出调查地块浅层地下水流向,地块内浅层地下水整体显示出由东南向西北的方向。
(2)环境质量评价:
调查地块内土壤pH检测结果为7.99~8.18;土壤样品中检出汞、钒、钴、砷、锑、铜、镍、铅、镉、铍、䓛、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及石油烃,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中其余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出限。
调查地块内地下水pH检测结果为7.6~7.9,符合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钒、钴、镍、铜、砷、锑及石油烃,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其余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出限。
(3)调查结果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要求,无须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地块可作为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等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块主要存在“(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等情况,其潜在污染物类型为总石油烃等;此外,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拟对该地块进行环境质量背景建档工作。综上考虑,励拓安答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监测工作,以确定地块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本项目第二阶段调查的初步采样结果分析,该地块的调查评估总结如下:
(1)地质和水文地质:
根据调查地块内3个点位的钻孔记录,地块浅部地层结构从上至下共分为3层,分别为杂填土、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黏土。其中杂填土全场分布,层底埋深约1.0~1.5米;粉质粘土全场分布,层底埋深约4.4~4.8米;淤泥质粉质黏土全场分布,至最大钻探深度(6.0米)未揭穿。
根据现场水位计测得的各监测井的水位数据,并结合现场RTK测得的各监测井的上海城市坐标和高程数据(吴淞高程基准),采用Surfer软件模拟出调查地块浅层地下水流向,地块内浅层地下水整体显示出由东南向西北的方向。
(2)环境质量评价:
调查地块内土壤pH检测结果为7.99~8.18;土壤样品中检出汞、钒、钴、砷、锑、铜、镍、铅、镉、铍、䓛、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及石油烃,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样品中其余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出限。
调查地块内地下水pH检测结果为7.6~7.9,符合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钒、钴、镍、铜、砷、锑及石油烃,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其余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出限。
(3)调查结果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要求,无须对本项目地块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地块可作为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等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