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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将定期通过举报通道,直至司法(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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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已文「”曝光书院不正之“鸭脖”环境(修正一)」、「枉法裁判属无效判决,不具任何约束力」、「表彰上海“书院”:欺诈、违法合理化」等;
论述书院于民诉一审(2023)沪0115民初63403号、二审(2023)沪01民终13348号、(2023)沪民申4260号中,
通过刻意回避宣判、非法证据审核、拒绝诉讼程序、拒绝法律权益等,论述相关司法不正。
鉴于网上抗诉通道虚假,将定期通过各类举报通道,直至司法(程序)公正。


IP属地:上海1楼2024-01-18 00:07回复
    「」内为带举证
    我方:主张「数量欺诈」。
    卖家:连货都没发、不存在欺诈,「已报备疫情,平台支持不发货」。
    书院:刻意回避数量欺诈,并称“疫情可能”双方知晓;已报备疫情,平台支持不发货。
    我方:主张「虚假报备」、「谎言投诉」,「(报备超时后3/17)淘宝判定发货违规」,调查取证、证人传唤。
    卖家:不存在谎报疫情,淘宝已支持不发货1/11结论。
    书院:判我方举证无关联,拒绝采纳、拒绝法律程序。
    我方:依法对一审二审,具体引援法律主张。
    卖家:称一审二审合理合法。
    书院:无视我方引援、主张。
    除证据审核相关法律以外(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违反、无视以下法律,侵害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不利证据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调查取证”、“证人传唤”,
    《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0条“追加诉讼当事人”。
    综上,书院刻意回避判决下,(二审)以其称作“无关联”的证据为卖家脱罪,并拒绝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IP属地:上海2楼2024-01-1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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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已述、公示内容,控诉除刻意回避不作宣判外,
      一审:未主动核实,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相悖之举证,拒绝采纳我方网络证据、而是采纳卖家之不完整电子证据。
      二审:对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拒绝进行依法核实。
      以无关联性,枉视法律条文、当事人主张举证。
      民申:至始未对一审证据进行审核。
      从二审起,卖家皆未有举证、亦未有书院之核实材料。


      IP属地:上海3楼2024-01-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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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违背法律如: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8款,结合第16条第2节: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拒绝我方相关主张、举证,称其为“无关联”;
        即“内定”判决之嫌。
        B、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拒绝淘宝行使撤销权;
        即诉前淘宝相关的卖家凭证,如疫情报备、投诉支持不发货,不具备协议当事人“淘宝”的承认(合法性)。
        C、
        《民法典》第143条、146条、497条、第154条、15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拒绝对单方之真意保留、同谋虚伪等法律无效(合法性) 作出判决,称其为“无关联”。


        IP属地:上海4楼2024-01-19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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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举报须知内容:


          IP属地:上海6楼2024-01-30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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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举报内身份选择部分:


            IP属地:上海7楼2024-01-3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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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9举报通道回复:该事项不属检察院管理,应向「高院」、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反映
              上海纪委回复: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交。


              IP属地:上海8楼2024-02-11 20:46
              收起回复
                12345回复:投诉法院,向上级法院或人大


                IP属地:上海9楼2024-02-1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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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网址:
                  jubao.court.gov.cn/home


                  IP属地:上海10楼2024-02-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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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XV最高院_大法官留言:
                    最高院回复:涉具体案件,用ssxfpt.court.gov.cn
                    0、该页面XV“最高院_大法官留言”中,改版后有,上次试过使用需登陆,但登陆BUG。
                    1、今再试,PC端操作,先VX重置密码失败(仍BUG),直接VX扫码登陆成功。
                    2、申请项目无抗诉,以案件申诉为主,但可高院、最高院。
                    3、懒得再手写表单,上传的是数月前的抗诉单,对象上海高院
                    ——没直接最高院,看反应再


                    IP属地:上海14楼2024-04-10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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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
                      4/15浦东来电核实举报内容,称举报内容到他们那了
                      ——即之前的举报,已在运作中(可能是12309的,也可能是12337或jubao.court.gov.cn)
                      注1:前2者对象是手写,后者按法院分开上报;
                      填的对象均为一中、高院,描述内容为同一篇,涉一审,即浦东
                      注2:微信端的是直接发高院的


                      IP属地:上海15楼2024-04-1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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