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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来望思】转载——刘洁 卫太子刘据的谥号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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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太子刘据的谥号问题探究——兼论《汉书》所见卫太子之地位
本文作者: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 刘洁


IP属地:山东1楼2024-01-20 13:3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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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太子刘据的谥号问题探究——兼论《汉书》所见卫太子之地位
    http://www.qinhan.org.cn/viewinfo7pdf.asp?sortid=5&id=20902&r=1


    IP属地:山东2楼2024-01-2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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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谥号作为统治阶级的身份标志,按照惯例,太子死后无谥。但汉宣帝即位后,破格为死去多年的祖父卫太子追赠谥号为 “戾”。 “戾” 为“不悔前过”之意,此谥号含有批评的意味,是为了维护武帝的权威,但“戾”之意并不表明卫太子是罪人。 “戾”谥号背后的深意是不仅要肯定卫太子的合法地位,而且更要突出汉宣帝作为汉武帝嫡长子一系的正统身份。与之相佐证,在 《汉书》的一些细微之处,卫太子的地位有时隐隐还在汉昭帝之上。
      关键词: 卫太子; 谥号; 巫蛊之祸; 汉武帝; 汉宣帝
      前言
      巫蛊之祸对西汉中期的历史产生了重大的zhengzhi影响,历来很多学者对此十分关注。前辈学者的相关研究,如田余庆先生认为巫蛊之祸的实质是 “汉武帝利用以江充为代表的 ‘深酷用法臣僚’,摧毁了以卫太子为核心的 ‘守文集团’”①。田先生认为巫蛊之祸带有 “路线之争”的性质,这一观点在学界影响极大。而方诗铭先生将巫蛊之祸定义为 “李氏外戚集团进攻卫氏外戚集团的zhengzhi事件,这是两大外戚集团的权力之争”②。孟祥才先生却认为巫蛊之祸本质上是 “源于对皇权的争夺,是专制皇权对人性扭曲的结果”③。王子今先生从社会史、文化史的角度,认为 “研究巫蛊之祸的产生,
      (以上为正文,接下一页)
      ①田余庆: 《论轮台诏》,收入氏著 《秦汉魏晋史探微》( 重 订 本) ,中华 书 局,2004 年,第 42 页。
      ②方诗铭: 《西汉晚期的 “巫蛊之祸”及其前后———兼论玉门汉简 〈汉武帝遗诏〉》,载 《上海博物馆集刊》第 4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年,第 359 页。
      ③孟祥才: 《析戾太子之狱》,《齐鲁学刊》2001 年第 5 期。


      IP属地:山东4楼2024-01-20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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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5楼2024-01-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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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6楼2024-01-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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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位,下诏曰: ‘故皇太子在湖,未有号谥,岁时祠,其议谥,置园邑。’”随后,有司奏请: “谥法曰: ‘谥者,行之迹也。’愚以为亲谥宜曰悼,母曰悼后,比诸侯王园,置奉邑三百家。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① 关于上述说法的取舍,《武五子传》应比 《宣帝纪》的解释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 《宣帝纪》中韦昭、臣瓒、董仲舒和颜师古等人的注释毕竟属于个人的主观臆测,而 《武五子传》中却是真实记录下来了汉宣帝追谥时的诏书内容。
            对于卫太子刘据的 “戾”谥号,辛德勇先生认为: “按照所谓周公谥法,乃 ‘不悔前过曰戾’。”② 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并且进行一点补充。 《汉书·霍去病传》载:“元狩六年薨。上悼之,发属国玄甲,军陈自长安至茂陵,为冢像祁连山,谥之并武与广地曰景桓侯。”对此,苏林曰: “景,武谥也。桓,广地谥也。义见谥法。”③ 从这里可以看出,霍去病的谥号是按照 《谥法》而定,这应是汉武帝时代定谥号的普遍做法,汉宣帝给卫太子追赠谥号也应延续这一惯例。
            在巫蛊之祸中,卫皇后和卫太子一起参与发兵反抗武帝之事。《汉书·武五子传》:“太子使舍人无且持节夜入未央宫殿长秋门,因长御倚华具白皇后,发中厩车载射士,出武库兵,发长乐宫卫,告令百官曰江充反。”④ 此事亦记载于 《汉书·外戚传》,文曰: “太子惧不能自明,遂与皇后共诛充。”⑤ 汉宣帝追谥时,二者谥号后面所隐含的蕴意则不同。既然一起参与起兵反抗汉武帝,为何卫太子的谥号是 “不悔前过曰戾( 注曰: 知而不改) ”⑥,而卫皇后的谥号却是 “追悔前过曰思 ( 注曰: 思而能改) ”⑦?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兵败之后的态度。思皇后卫子夫事败后是自杀谢罪,《汉书·外戚传》载: “兵败,太子亡走。诏遣宗正刘长乐、执金吾刘敢奉策收皇后玺绶,自杀。”⑧ 辛德勇先生指出: “谥法中与卫皇后行事相当的定义,应是 ‘追悔前过曰思’,亦即与明末在煤山树杈上自缢故世的崇祯皇帝初定的谥号一样,体现他以自裁的方式,追悔以往的过失。”⑨ 辛先生的见解符合事实,“思”谥号契合卫皇后自杀谢罪的态度。而卫太子刘据在兵败之后畏罪潜逃, 《汉书·武五子传》载: “太子兵败,亡,不得。”⑩ 两相对比,卫皇后的 “自杀谢罪”是 “悔过”的举动,而卫太子兵败之后的畏罪潜逃却是 “不悔”的表现。
            (以上为正文,接下一页)
            ①《汉书》卷六三 《武五子传》,第 2748 页。
            ②辛德勇: 《制造汉武帝》( 增订本) ,第 51 页。
            ③《汉书》卷五五 《卫青霍去病传》,第 2489 页。
            ④《汉书》卷六三 《武五子传》,第 2743 页。
            ⑤《汉书》卷九七上 《外戚传》,第 3950 页。
            ⑥《史记·史记正义》,第 4076 页。
            ⑦《史记·史记正义》,第 4074 页。
            ⑧《汉书》卷九七上 《外戚传》,第 3950 页。
            ⑨辛德勇: 《制造汉武帝》( 增订本) ,第 163 页。
            ⑩《汉书》卷六三 《武五子传》,第 2744 页。


            IP属地:山东11楼2024-01-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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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2楼2024-01-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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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3楼2024-01-2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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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4楼2024-01-2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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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5楼2024-01-2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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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6楼2024-01-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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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7楼2024-01-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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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8楼2024-01-2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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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白了, 谥号这玩意还是为了维护制度运行的。出这破事总的有人背锅,刘彻刘据二选一,刘彻得英明神武,只能委屈卫太子牺牲了,败者没人权嘛,敢造反就得敢承担不好的结果。要不别反抗乖乖自鲨。老刘一定给他大操大办掐四十九天焰火去。可惜刘据可不是要死人牌坊的主……有些心怀叵测的玩意拿所谓谥号踩人,也不看看自己批皮的那几位有没有。反正名将李阳伟没有。


                            IP属地:辽宁20楼2024-01-2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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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只有在不与政治权力抵触的地方,宗法才被承认有效,一遇与政治权力抵触,宗法便失去效力,不适用了。……
                              古人使用大宗一词,所指的对象并不固定,有宗法上的大宗,也有政权上的大宗。……
                              毛传说“王者天下之大宗”,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不过,应该知道,这是政权上的大宗,不要与宗法上的大宗混为一谈罢了。……
                              所以,毛传说:“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又说:“王者,天下之大宗。”这两句话,从其本身意义来讲,并没有毛病,只是不应当说成是宗法的宗罢了。王国维说:“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其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政权上的大宗与宗法上的大宗两个不同的概念。程瑶田说:“盖宗之言尊也,凡有所尊,皆可曰宗。”(《宗法小记·宗法述》)这话是对的。总之,具体的历史不是简单的、僵硬的,而是复杂的、变化的。……
                              最初的宗,起于祖先崇拜,只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并不排除后来又用宗以表述阶级关系。天子诸侯的统治,本质上是阶级统治,主要靠政治权力,但是并不排除在与政治权力不抵触的限度内,还利用旧有的血族组织为它们服务。尽管这样,仍然不能把分封制度归结为宗法制度。所有上述情况,都是历史的具体情况。具体的历史,就是这样极其复杂而多变化的,要了解它,只有用具体的分析,不是“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或搬用什么现成的公式所能办到的。一看见宗字,便以为是宗法的宗,恐怕是近来讲宗法制度的通病,而这个毛病不能不说是受了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的影响。……
                              宗法制度也自周初开始。近人曾謇著《周金文中的宗法纪录》列举周金文中的宗子、宗妇、大宗、宗室、皇宗、新宗等等名称(见食货第二卷第三期),证明周有宗法,确然可信。丁山先生著《宗法考源》,断言:“五宗者秦汉以后立新制,必非周人之旧法。”(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四分)是不正确的。在秦汉的历史条件下,不但不可能产生这样宗法制度,即捏造这样宗法制度也不可能。因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捏造也不能完全不以客观材料为根据。……
                              为什么说宗法制度到秦完全破坏呢?因为宗法制度是与分封制联系着的,到秦,分封制不存在,宗法制度失去了政治基础,归根到底是由于失去了经济基础。先前,土地为奴隶主所有,人民仅有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自由买卖。这时,土地允许人民私有,自由买卖,先人遗产纵令还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很可能转眼耗尽,化为乌有;其不继承遗产的,很可能瞬致千金,居然豪富。在这样情况下,即令还有大宗、小宗,也不过如化石一般空存躯壳,不能负起统宗、收族的责任,没有现实意义。所以必归破坏无疑。我们知道宗法制度是与服制、庙制有联系的,请就庙制考察一下。本来“庙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也”,而《史记》记秦始皇二十七年立极庙,是身存而预立庙;本来“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汉惠帝元年却明令郡诸侯王立高庙;本来“天子七,诸侯五”,有迁毁之制,汉于高帝时却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至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文帝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至宣帝本始二年复尊孝武庙为世宗庙,行所巡狩亦立焉,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见《汉书·韦玄成传》),简直宗庙竟泛滥成灾了;本来七庙五庙,庙各异宫,而汉明帝临终遗诏遵俭无起寝庙,藏祖于光烈皇后更衣别室,其后章帝也遵行无改,后世立庙遂概用同堂异室之制。这一切都说明什么?说明先前的庙制到秦被破坏了。请再就服制考察一下。服制也同庙制一样,由汉文帝遗诏“已下(柩已下圹)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见《汉书·文帝纪》),即可以明显看出先前的服制,已不能复行,后世虽还有人呶呶争讼不休,终不能恢复古制。原因是时代前进了,原来这些制度——宗法制、服制和庙制,乃是旧基础奴隶主经济的上层建筑物,现在旧基础已为新基础地主经济所代替,与旧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物不可避免地也随着倾倒。
                              ——以上均摘自金景芳《论宗法制度》


                              IP属地:山东21楼2024-01-2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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