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只有在不与政治权力抵触的地方,宗法才被承认有效,一遇与政治权力抵触,宗法便失去效力,不适用了。……
古人使用大宗一词,所指的对象并不固定,有宗法上的大宗,也有政权上的大宗。……
毛传说“王者天下之大宗”,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不过,应该知道,这是政权上的大宗,不要与宗法上的大宗混为一谈罢了。……
所以,毛传说:“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又说:“王者,天下之大宗。”这两句话,从其本身意义来讲,并没有毛病,只是不应当说成是宗法的宗罢了。王国维说:“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其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政权上的大宗与宗法上的大宗两个不同的概念。程瑶田说:“盖宗之言尊也,凡有所尊,皆可曰宗。”(《宗法小记·宗法述》)这话是对的。总之,具体的历史不是简单的、僵硬的,而是复杂的、变化的。……
最初的宗,起于祖先崇拜,只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并不排除后来又用宗以表述阶级关系。天子诸侯的统治,本质上是阶级统治,主要靠政治权力,但是并不排除在与政治权力不抵触的限度内,还利用旧有的血族组织为它们服务。尽管这样,仍然不能把分封制度归结为宗法制度。所有上述情况,都是历史的具体情况。具体的历史,就是这样极其复杂而多变化的,要了解它,只有用具体的分析,不是“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或搬用什么现成的公式所能办到的。一看见宗字,便以为是宗法的宗,恐怕是近来讲宗法制度的通病,而这个毛病不能不说是受了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的影响。……
宗法制度也自周初开始。近人曾謇著《周金文中的宗法纪录》列举周金文中的宗子、宗妇、大宗、宗室、皇宗、新宗等等名称(见食货第二卷第三期),证明周有宗法,确然可信。丁山先生著《宗法考源》,断言:“五宗者秦汉以后立新制,必非周人之旧法。”(见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本第四分)是不正确的。在秦汉的历史条件下,不但不可能产生这样宗法制度,即捏造这样宗法制度也不可能。因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捏造也不能完全不以客观材料为根据。……
为什么说宗法制度到秦完全破坏呢?因为宗法制度是与分封制联系着的,到秦,分封制不存在,宗法制度失去了政治基础,归根到底是由于失去了经济基础。先前,土地为奴隶主所有,人民仅有一定数量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自由买卖。这时,土地允许人民私有,自由买卖,先人遗产纵令还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很可能转眼耗尽,化为乌有;其不继承遗产的,很可能瞬致千金,居然豪富。在这样情况下,即令还有大宗、小宗,也不过如化石一般空存躯壳,不能负起统宗、收族的责任,没有现实意义。所以必归破坏无疑。我们知道宗法制度是与服制、庙制有联系的,请就庙制考察一下。本来“庙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也”,而《史记》记秦始皇二十七年立极庙,是身存而预立庙;本来“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汉惠帝元年却明令郡诸侯王立高庙;本来“天子七,诸侯五”,有迁毁之制,汉于高帝时却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至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文帝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至宣帝本始二年复尊孝武庙为世宗庙,行所巡狩亦立焉,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见《汉书·韦玄成传》),简直宗庙竟泛滥成灾了;本来七庙五庙,庙各异宫,而汉明帝临终遗诏遵俭无起寝庙,藏祖于光烈皇后更衣别室,其后章帝也遵行无改,后世立庙遂概用同堂异室之制。这一切都说明什么?说明先前的庙制到秦被破坏了。请再就服制考察一下。服制也同庙制一样,由汉文帝遗诏“已下(柩已下圹)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见《汉书·文帝纪》),即可以明显看出先前的服制,已不能复行,后世虽还有人呶呶争讼不休,终不能恢复古制。原因是时代前进了,原来这些制度——宗法制、服制和庙制,乃是旧基础奴隶主经济的上层建筑物,现在旧基础已为新基础地主经济所代替,与旧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物不可避免地也随着倾倒。
——以上均摘自金景芳《论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