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7日,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与河南赊店(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南建业足球队冠名权赞助合作事宜达成协议。
3月15日,河南省体委向建业俱乐部表示不同意冠名一事。
3月30日,河南省体委主任迟美林写信给建业俱乐部董事长胡葆森表示,冠名权可以“只用一年”,“但必须按40%的所得交给省足球协会”。
4月15日,甲B联赛郑州赛区委员会以“不得在97足协杯比赛门票上使用‘河南建业赊店’足球队名称”为由,不准俱乐部发售4月20日中国足协杯河南建业赊店足球队对青岛颐中海牛足球队比赛的门票,并在售票处张贴上述内容的通告,俱乐部门票销售被迫停止。后郑州赛区委员会决定免费发售该场比赛的门票,建业俱乐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月17日,俱乐部以郑州赛区委员会“侵害俱乐部经营权”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郑州赛区委员会的组建者——河南省足球协会作为第二被告。
4月20日,河南建业赊店主场2:3不敌青岛颐中海牛。
十几天后,中国足协致函建业俱乐部,认为建业俱乐部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四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有争议应当在章程范围内解决。
河南建业方面回函中国足协称,章程为包含诉诸法律的侵权之争。
5月12日,中国足协作出更为严厉的答复:“无论其是否侵害了会员俱乐部或中国足协的权益,会员俱乐部都不得将与其之间的争议诉诸法院。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和举措,都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
5月20日,河南建业俱乐部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终止与赊店的冠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