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案涉测速设备设置得地点没有问题。但交警队已明确表示,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是设置在测速设备的上方,而不是在200米开外。
因此,这种设置方式并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我怀疑交警队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并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
不仅如此,拍摄违反限速规定机动车的照片不得少于两幅,而且两幅照片要显示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标出违反限速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可是交警队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照片中,明显缺少上述信息,故这份照片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四,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我实际车速应该是62公里/小时,不是102公里/小时。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案涉测速设备设置得地点没有问题。但交警队已明确表示,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是设置在测速设备的上方,而不是在200米开外。
因此,这种设置方式并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我怀疑交警队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并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
不仅如此,拍摄违反限速规定机动车的照片不得少于两幅,而且两幅照片要显示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标出违反限速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
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可是交警队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照片中,明显缺少上述信息,故这份照片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四,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我实际车速应该是62公里/小时,不是102公里/小时。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