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类型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不同。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有效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是其生母或生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在生父死后才确认其亲子关系,其法定继承权不能因其非婚生性予以否定或歧视。
(3)养子女。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灭,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在收养关系期间,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作为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子女被收养后,仍然与生父母保持密切往来,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则可以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4)继子女。在婚姻法上,继子女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类:一是仅仅作为继父母的直系姻亲,彼此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在第一种亲属地位中,继子女只能作为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在第二种亲属地位中,继子女则具有双重继承人资格,既是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有效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是其生母或生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在生父死后才确认其亲子关系,其法定继承权不能因其非婚生性予以否定或歧视。
(3)养子女。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灭,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在收养关系期间,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作为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子女被收养后,仍然与生父母保持密切往来,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则可以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4)继子女。在婚姻法上,继子女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类:一是仅仅作为继父母的直系姻亲,彼此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在第一种亲属地位中,继子女只能作为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在第二种亲属地位中,继子女则具有双重继承人资格,既是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