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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下)第四课活动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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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活动题参考答案

1、教材第34 页“小光的故事”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享有。人格尊严不可辱,侮辱者应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气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改插图中郭老师因小光考试不及格就批评小光比猪还笨并罚小光面壁,这是对小光侮辱、体罚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而小光父亲认为12 岁的小孩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本案受害人小光有权要求侵害人郭老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教材第35页“信誉良好者能获得银行较高货款额”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每一个人都处在这种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谚语所谓“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正说明了名誉对于一个人正常的人际交往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可举这方面的例子来说明:好的名誉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可以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教材第36页“大江的故事”
(1)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但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公正客观的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例如,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侮辱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针对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侵害人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2)面对不公正的评价,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证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教材第37页“小明污蔑大江作弊的故事”
对于小明诬蔑大江作弊一事,大伟看到小明有心理问题,希望小明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是正确的。但大伟将小明的行为性质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认为只是情绪失控而已,这种认识无疑具有极大的片面性,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进错误。嫉妒确实是一种心理现象,但小明因嫉妒而诽谤他人的行为则违反了道德和法律。
小辉的观点看到了小明行为的不道德性,但是认识不够全面,缺乏权利意识。
小敏的看法是比较全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小明因妒忌而诬蔑大江作弊,致使一些同学怀疑大江的人品,小明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诽谤方式、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小明的侵权行为轻则会伤害同学感情,重则会造成严重后果,要负法律责任。
大江的做法可取,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名誉权人有权自己要求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一来能够融洽同学关系.二来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可谓一举两得。
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由学生扩展。
5、教材第38页“‘武人郎’外号的故事”
看法及理由:小立因为长得矮胖,因此被人起外号为“武大郎”,有讽刺、嘲笑、挖苦小立身材矮小的意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插图中别人给小立起外号为“武大郎”,正是对他的侮辱,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同学身边的类似现象(如侮辱、谩骂他人等),由学生扩展。



1楼2006-03-20 09:27回复
    • 222.240.92.*
    怎么这么多啊?
    好难写的~!
    谢谢你提供的资料哦~


    3楼2007-09-1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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