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 号:(2021)鲁0283民初9193号原告观点原告青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861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4月29日,以3398495.08元为基数计息;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30日,以5761147.61元为基数计息;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0月8日,以6562228.12元为基数计息;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13日,以2962228.12元为基数计息;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1962228.12元为基数计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86183元为基数计息;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3.判令原告在第1、2项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4#钢结构车间室内外工程,工程地点为平度市阳光大道山东三利给水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进度为:(1)室内外管沟、排水沟、水池、路(地)基完成及配套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0%;(2)室内外路(地)面混凝土浇筑完成及配套工程剩余工程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3)工程全部完工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在一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被告在收到结算报告六个月内审计结束后,付至总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且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在施工阶段就拖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一直拒不办理结算付款。被告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861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为8034441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861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窝工损失425903.82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审计费169342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9600元;6.判令原告在第1-5项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