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是否还有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即脱离了生父母而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间不再存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继承等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即脱离了生父母而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间不再存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继承等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