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2020)鲁0213民初3539号(2021)鲁02民终3350号(2021)鲁民申11862号因为法院不依法审理枉法仲裁所以我不认同裁判结果,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第十条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请求法庭将本案移交给有侦查能力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依法行使法律权利,一、二、再审法官均选择视而不见。我们能清楚的看到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决书,从事实来看我们发现如下问题:1.在一、二、再审中出现一个共同问题:申请人(原告)均申请调查被申请人(被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公章的事实,因为一旦查实将能确认被申请人(被告)伪造公文公章诈骗原告的事实,可是一、二、再审法官都不依法调查,说明了故意隐瞒真相。2.被申请人(被告)律师,提供的证据、因为授权单位不一样所以完全和本案质证无关,但是授权单位的公章却暴露了被申请人(被告)伪造公文公章的事实,却被认定为被申请人(被告)合法有效证据,请问这样的裁判对吗?3.被申请人(被告)律师在一、二审过程中一会儿说所出租房屋是政府用地,一会儿说所出租房屋不是政府用地,确认是虚假陈词当庭伪证,一、二、再审均视而不见,被采信,请问这样的裁判结果能服谁?4.被申请人(被告)律师在一、二审期间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一致,可是并未出示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律师法,涉嫌违法代理本案,一、二、再审法庭均视而不见,请问什么原因?5.被申请人(被告)一直没有出示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或者房屋来源证明,一、二、再审法庭均视而不见,请问这官司审的有意义吗?综上所述:压案不查,不依法调取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被告),涉嫌仪仗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不以事实为依据唯心违法、枉法裁决既成事实,如果我认为是错误的那么上述法条是不是有问题?都知道:只要调查了证据那么事实真相就会查出,一、二、再审法官宁可违法也不调查证据的原因是什么?证据下掩盖着什么?这背后有什么秘密?我依法将所有审判书公开在媒体里,公开讨论,请所有阅读的朋友们看看,法官有什么理由不依据法定程序审理枉法裁判?全心全意的维护法律尊严人人有责!后记:我去过青岛市公安局请求刑事立案侦查,被驳回不予立案,原因是法院判了属于民事案件,申请人拿出法院同意申请人去公安刑事立案的裁定结果没有被支持,因此申请人已经去李沧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3年2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没有结果,申请人继续等待结果。证据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事情、法院和公安部门都拒绝调查和不予立案,期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