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8日,被告与我在西凤酒厂达成如下口头协议:先由被告支付我稿酬500元作为定金,然后,由我创作一部反映太白酒厂50年厂庆的字数不少于30万字的报告文学——《鼎立中华》,再支付我剩余的4500元。
2006年2月5日,我如期将32万字的作品交付被告,被告答应支付剩余的稿酬4500元,怎奈被告不守诚信,时至今日,4500元稿酬分文未付。
期间,为了督促被告早日支付稿酬、解决问题,避免诉讼,向宝鸡法和民事纠纷调解事务所支付500元,请其告知调解。然而,被告依旧拒之不理。
今天,我认为,当初15元/千字稿酬显失公平,因此,我要求被告按国家稿酬标准-50元/千字予以支付。
所以,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求。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权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