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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情难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还有效吗 冠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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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债务跟我有什么关系,他凭什么告我?”得知自己被前夫诉至法院,李思婉气不打一处来。她实在想不明白,离婚时明明已经约定好了财产和债务各归各的,前夫说的4万元债务又是从哪来的?
 那么,事情究竟是像李思婉说的那样,是前夫故意为难,还是另有隐情呢?
  李思婉和前夫张明磊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因志趣相投,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感情甜蜜,第二年便生下了一个女儿。家庭愈发和睦,夫妻俩的事业却有些不尽如人意。为周转手中的生意,两人借了不少外债,生活经济条件也受到了影响。
  浪漫的爱情终究抵不过生活的柴米油盐,2020年,决定离婚的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进行了协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两人约定由李思婉承担4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明磊承担。
  虽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因要抚养照顾女儿,李思婉和张明磊依旧保持着联系。随着日复一日地相处,曾有着不错感情基础的两人有了复合的想法。2021年,两人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这次“再续前缘”并没有想象得那么顺利。再婚后不久,李思婉和张明磊便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的感情也因此不断被消磨,两人的婚姻再一次以失败告终。
  2022年,李思婉和张明磊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部分,两人约定婚前各自名下债务由本人承担。但对于婚前债务的认定,两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张明磊认为,应当以两人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确定债务数额。李思婉则认为,第一份离婚协议已经随着复婚归于无效,债务也应随之恢复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两人最终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的主张才是对的?
  首先,李思婉和张明磊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其次,在两人复婚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已经随着复婚而自然失效;
  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复婚相当于一段新的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考虑到两人在第二次离婚时并未就第一次离婚时确定的债务归属重新进行约定,第一份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李思婉仍需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4万元债务。
  看到判决结果后,李思婉也深刻地明白了“婚姻非儿戏”这句话,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考虑,签订协议更要仔细,不能随意或反悔。
  本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即使以后两人复婚,也要对之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财产、债务的条款重新进行约定,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IP属地:北京1楼2024-04-02 11: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