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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湖南怀化两起确认强拆违法案两审皆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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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湖南怀化某地两户村民郑天乐、袁春光,遭遇了未签署《补偿协议》即被征收部门“强制”补偿,且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征迁纠纷。冠领律师代理他们提起诉讼后,以严谨有力的答辩意见帮助他们维权成功,在两起确认强拆案件中两审皆胜,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2年2月,湖南怀化某地为完成小学家属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征收了其下属某乡镇社区。在具体征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作为征收实施部门向村民们发布了《补偿安置告知书》,其中载明村民应在3日内到征迁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对房屋补偿安置无异议,办公室会将补偿款直接存入村民账户。
  文件发布当日,村民郑天乐、袁春光二人放下家里的活,最先赶到了征迁办公室。在那里,他们看到了自家房屋的补偿金额。他们均认为自家房屋值得更高的补偿,便没有签署那份协议。但当日下午,他们就收到了原定的补偿款。郑天乐、袁春光不知该如何处理,深思熟虑之下于次日上午一起报了警。
  一周后,在他们仍在房屋内居住时,征收部门即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工作人员表示,村民领取了合理征收补偿款,就丧失了对被征收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征收部门采取何种方式处置被征收的房屋及设施与村民无关,村民无权加以干涉。
  郑天乐、袁春光不会分辩,为了维权,他们咨询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指派了许大军律师承办此案。征收部门的动作相对迅速,冠领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后就发现了本案突破点。之后,为了更严谨全面地办案,冠领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案涉社区,勘察了强拆的实际情况。

  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时,冠领律师表示,办公室虽然作出了《补偿安置告知书》,但是该告知书的实质上是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说明,仅是办公室单方面的通知。办公室未与郑天乐、袁春光两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他们实际上亦未对该安置补偿方案表示认可,在没有达成“拆迁与补偿”的合意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无权拆除案涉房屋。
  征收部门拒不认可自身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冠领律师代理郑天乐、袁春光两户分别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
  在诉讼中,冠领律师另外阐述了关键意见:其一,根据具体征迁办法,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部门自认其强制拆除了郑天乐、袁春光的房屋,其确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二,本案征收部门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径行拆除了案涉房屋,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两起案件中均判决确认被告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征收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原判决结果进行了维持。
  (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IP属地:北京1楼2024-04-07 15:15回复
    自建厂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区范围以外建设,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

    认定标准: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IP属地:北京2楼2024-05-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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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签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时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拥有完全所有权的,那么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和妻双方对房子都拥有平等的处理权,要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必须经夫妻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背着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其生效有赖于另一方的追认或自己完全取得所有权。


      IP属地:北京3楼2024-05-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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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的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IP属地:北京4楼2024-07-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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