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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脑的保险案例分析---欢迎爱好保险学习的进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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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男甲与某女乙为合法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某丙。2006年妻子某乙作为投保人给丈夫某甲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约定身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填写合同受益人一栏时,仅填写受益人为“妻子”,受益比例为100%,没有填写妻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2013年某男甲与某乙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2015年某甲男与某丁女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当初离婚时某甲和某乙双方没有就该保单事项作出任何处理意见,离婚后某女乙认为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所以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2018年7月,某男甲因患疾病去世。
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报案并进行调查、审核后,还未做出保险理赔决定,就遇到关于受益人的纠纷。
1、某乙认为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这笔钱应给给自己。
2、某丁认为,被保险人去世时已经与某乙离婚,自己是合法妻子,应作为受益人获得这笔10万元赔偿金。
3、某甲父母和某甲的儿子某丙认为,这笔钱应该作为某甲的遗产处理,由某甲的父、母、儿和某女丁四人共同分割。
各位吧友,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或者是人民法院法官,遇上这样案例,你该如何理赔或裁判?
请各位说说这笔钱保险公司
1、该不该按照有效合同给付?
2、给付给谁?
3、给付多少?
理由和法律依据?


IP属地:河北1楼2024-04-11 16:26回复
    我要是法官,就判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金支付给乙。
    受益人虽然没有具体姓名,但意思所表达的,就是乙
    离婚后,甲乙没有对保单做出处理,且乙继续交费,甲也没有表示异议,视为二人主观意愿是履行合同,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投保利益障碍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4-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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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遗产,不接受反驳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4-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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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4楼2024-04-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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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5楼2024-04-2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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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该按照有效合同给付,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离婚之后,乙给甲交保费是可以的,保险合同依然成立。
            2、应该给付给甲的现任妻子
            3、全额给付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4-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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