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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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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与垄断和反垄断的关系分析———兼谈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邓江凌 刘光华  
  
上传时间:2010-1-19  
浏览次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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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并购;垄断;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 企业并购在中国和全球风起云涌,其正面影响和新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并购并不必然导致垄断,但有必要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并购活动,它是防止垄断产生和保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经济逐渐复苏,企业并购愈发繁忙。比如,国际杀毒软件制造商赛门铁克以135亿美元兼并了维尔软件,强生公司以250亿美元现金加上部分股票并购了美国的医疗设备生产商古登特,以索尼为首的投资集团以48亿美元收购具有80年历史的好莱坞公司米高梅,等等。2006年,全球宣布的企业并购交易总额达到4万亿美元,打破了2000年创下的约3.3万亿美元的历史最高纪录①。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企业在并购方面也有大的作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企业并购浪潮:2003年,TCL集团收购了法国的汤姆逊公司,从而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彩电生产商,其后它又收购了阿尔卡特的移动电话业务②;2004年底,联想集团以1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IBM个人电脑事业部,收购的内容包括IBM全球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全部业务③;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这是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收购海外企业行动④;2005年10月,中石油以41.8亿美元收购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⑤;2006年5月,消息传出中国移动集团将收购国际移动通信运营商Millicom,交易金额为53亿美元⑥。目前,五矿集团正在与加拿大的诺兰达公司接触,并且给出了高额报价;宝钢准备到巴西进行巨额投资,而铝业集团也准备涉足澳大利亚。还有很多中国公司的经理们在寻找这样的机会。
     面对这些国内国外的大量并购案,人们不禁隐隐担忧: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并购是否将导致垄断,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是否应当进行并购反垄断立法以应对并购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企业并购的正面影响及新特征
     从19世纪末以来,全球已爆发了五次并购浪潮。第五次并购浪潮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并延续至今,且愈演愈烈。在这次并购浪潮中,出现了势不可挡的跨国并购热。它实质上是全球一体化程度加深、国际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加快而引发的一次跨国重组和结构调整,并反过来促进全球一体化。在追求市场占有率观念的指引下,通过内部发展和兼并小企业都无法达到迅速扩张的目的,于是企业之间的强强合作应运而生。
    并购过程实际上是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上的资金和信息的流动,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的过程。并购的动因在于,通过并购能够提高产业集中度,获得合理的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实现利润最大化。这在一般情况下对双方的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是对处于经济转制时期的中国,利用并购特别是跨国并购实现产业升级,壮大规模,拓宽销售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自由化和全球化主导国际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企业间的合并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特征:
    (一)以跨国公司并购为主,强强合并的趋势逐渐增强
     如美国波音与麦道的合并,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这种超级大型的合并在以前是绝对无法想象的。以前那种“强弱联合”即优势企业并购弱势企业甚至亏损企业的情形已经不多见了。对中国的大型企业来说,跟跨国公司合作无疑是少花钱多办事的捷径。这类跨国公司,就像稀缺的壳资源,它们所提供的国外生产基地、营销渠道、技术保障甚至现金,都是中国企业家们梦寐以求,但靠自己力量恐怕10年20年也无法建立的宝贵资源。跨国公司的真实意图则是希望“老树发新芽”,依托中国企业占据中国市场。



1楼2010-09-26 00:02回复
         三、企业并购的负面影响要求反垄断法介入
         以上笔者对企业并购不一定导致垄断的阐述,意在反对那种把(大)企业并购和垄断划等号的错误观念,消除人们心中的疑虑和担忧。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可以放47重视并购的正面效果,而忽略其他潜在的不利因素,或对并购放之任之呢?明智的做法远非如此,而是在鼓励企业并购的同时,更要重视预防其不利因素,在辩证统一中把握和应对并购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不利影响。
         (一)并购不一定带来垄断即意味着垄断之可能任何企业行为都具有外部性,企业并购也不例外。虽然并购并非必然导致垄断,但这不意味着它没有消极后果,也不意味着没有必要运用法律对它进行规制。一方面,并购不一定导致垄断(对我国而言是没有导致垄断)和对并购进行法律规制是两个不同而似乎矛盾的命题;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两个紧密而合理相关的命题———并购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界限而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则用法律对它进行规制是合乎法理的。并购不一定导致垄断的另一种表达,就是并购也有可能造成垄断,而且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并购是造成垄断的最常见的因素。对于并购带来垄断的这种可能性,法律应当预先作出考虑和安排。我们不可能在所有的侵权行为或事实出现以后才去着手制定法律,法律应有一定的超前性。
         (二)并购的消极影响企业并购在有利于经济竞争的同时难免会对市场产生一些消极因素。这就牵涉到并购的效果问题。企业并购的效果包括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⑩。经济效果是指并购后的实际经济效益和市场地位,它与并购前确定的所要达到的经济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法律效果无疑应有民法上、公司法上和反垄断法上的不同后果。这里主要谈谈反垄断法上的后果:
         1.并购会使市场集中
         这一点的突出表现是同行业的横向兼并。兼并前企业是相互独立的竞争者,兼并后不仅在总体上企业法人人数减少,而且就单个企业而言,它的竞争者也在减少。当市场上的竞争者数目过少,以至于市场的集中度过高的时候,市场的有效竞争就会受到威胁。因此,在当今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不管立法者属于什么经济学派,也不管信奉什么竞争理论,它们的反垄断法都规定要对企业的横向合并实施严格的控制。中国的企业并购虽然尚处于初期阶段,并购有利于企业规模经营,从而也有利于竞争,但并购还在发展,中国公司收购外国资产的惯性也不会停止,它必然会在市场结构上表现出一种集中的趋向。
         2.并购将消除潜在竞争如果一个企业有可能扩大其业务,进入另一个企业的市场,并与之进行竞争,而另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增大其实力,则使竞争成为不可能。进一步地,如果一个在市场上有优势的企业兼并了可能与之进行竞争的企业,这种竞争则更加不可能出现。原因在于,潜在进入市场的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其竞争者的经济实力,而且还得考虑和这个竞争者联手的企业的经济实力,从而扩大了进入市场所必要的投资,导致其竞争力削弱,由此,潜在竞争就会被消除。如今能供中国企业选择的“壳资源”并不多,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正在互相寻找之中。例如,长虹几乎每周都在跟不同国际企业之间达成各种合作协议,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整合者”出现。业内人士担心,在TCL、联想们逐渐借外力完成国际化的过渡后,留给其他大企业的机会将越来越少。
         3.并购增加了进入市场的障碍
         这主要发生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的垂直合并中。如果产品生产企业与原材料供应企业合并,或者产品生产者与销售企业合并,就极可能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而这种可能一旦变成现实,则构成“进入市场障碍”。当然,对我国而言,上述分析仅有预测的性质,现在还不能断言企业并购已经带来了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这种预测是根据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结果所推出,无疑具有共通性。另外,尽管我国经济性垄断至今尚未出现,垄断形式主要体现为行政垄断,但随着全国统一市场初步形成及自由竞争的展开,发达国家具有的一些垄断类型如卡特尔协议、董事兼任控制、兼并控制等已经开始向我国蔓延并产生一些消极趋向,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具有紧迫性。
    


    3楼2010-09-2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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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什么玩意……


      5楼2010-10-01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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