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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江西南昌自建房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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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德友在江西南昌某村建设的房屋,被当地乡行政机关认定违建后强拆。何德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2023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乡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何德友建造的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何德友系江西南昌某村村民,2022年9月,他提交了一份建房申请书,申请在本村建房。在获得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后,何德友开始动工建设。

  2023年8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向何德友作出了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他建造的新房属于批东建西、超面积建设,责令他停止建设。何德友签收了上述通知书。
  随后,当地乡行政机关以何德友未按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为由立案侦查,并派检查人员前往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在当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何德友此时不在村里,未能签收上述文件。
  三天后,乡行政机关继续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何德友仍未返村,乡行政机关记录他拒签上述文件后,组织人员设备强拆了房屋。
  何德友得知此事后,认为强拆行为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鑫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走访村民调查询问,了解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并通过村民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确定了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单位。制定出维权方案后,冠领律师代理何德友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
  何德友是在获得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后开工建设的,并非未批先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形,行政机关若认为构成违法建筑,需要予以全部拆除的,应秉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本案中,乡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系列文书,对何德友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在送达过程中,却并未将相关文书留在何德友的住所,也没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送达流程违反了法律规定,未能充分保障何德友的合法权益。
  冠领律师还指出:乡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关行政行为时引用的法条为《城乡规范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上述规定均针对城镇内的建设规划,本案系乡、村规划区的建设,因此乡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乡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何德友建造的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以点破面,通过送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结果,为何德友后续争取公正合理的赔偿打好了基础。(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IP属地:北京1楼2024-04-25 16:29回复
    2024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有哪些标准
      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IP属地:北京2楼2024-05-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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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动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IP属地:北京3楼2024-06-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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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款女儿有份吗
        父母的房子拆迁女儿有份。父母拆房女儿具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有份。男女平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分男女,女儿属于被拆迁人的、女儿不属于被拆迁人但在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继承的、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IP属地:北京4楼2024-07-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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