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封诊式》中,还记载了一个秦朝的五大夫,因为女奴“丙”不听话,就将她送往官府,处以“黥劓”的刑罚,即割掉她的鼻子,再在脸上刺上侮辱性质的纹身。秦朝统治下的女性,生活痛苦,因此也有选择自杀的。里耶秦简9—1322记载, 9—1497+9-2236记载女奴婢“红”自杀后,她仅有的两件衣服也被少内官没收。
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古井中出土“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记载:秦始皇三十二年或三十三、三十四年的十月,有人揭发一个叫“尊”的女子,拒绝使用秦朝强制推行的一些劣质货币“行钱”。十天之后的己未这天,益阳县的长官起,县丞章、史完这三个秦官,一起根据秦律作出判决:“刑杀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邱建明:《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研究》,段晓明主编:《湖南博物院院刊》第十八辑,岳麓书社,2003年,第247—252页)。即将“尊”这位女性在市场当众杀死,将她的尸体在市场暴尸十天,以震慑民众。十天后,派囚徒将她的残尸丢弃在乱葬岗。秦始皇时代,这种严酷残杀女性,侮辱女性尸体的行为,就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进行。 为了逃出秦的统治,秦国女性往往铤而走险。岳麓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中记载,一位叫“儿”的秦国女性,带着自己的孩子“邦亡荆”,冒险逃往楚国。但在十年后,秦兵攻占楚地,逮捕了她的儿子。这位叫“儿”的秦女是幸运的,在秦攻占楚地之前就死去了,否则她将会被按照秦律处以酷刑。但她的孩子,后来被秦兵逮捕,面临着被“黥为城旦”的惩罚(《岳麓书院藏秦简(参)》,第141—142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记载着一个秦末女奴婢逃亡的案件,一名叫“媚”的女婢,在楚人覆灭秦的机会中逃出,“楚时去亡”。
了解到这些背景,那么你还会认为兵马俑里面没有女性,是因为秦朝“尊重女性”的结果吗?这个问题很简单,在冷兵器时代,女性的体力本来就不适合野战,秦朝是觉得她们不是合格的炮灰而已。那么秦朝女性,是否能作为一种战争资源呢?答案是肯定的。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赵佗领秦兵在岭南,“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显然,秦朝、秦军是将女性作为一种奖赏给士兵的资源,一个大手笔就能从民间榨取出一万五千名未出嫁的女性,被迫告别父母和家人,被送往遥远陌生的地方,再分配给陌生的士兵。在强大国家权力之手来包办婚姻面前,不知道这和“婚姻自由”到底有何关系? 此外,《商君书·去强》中明确要求,要登记秦国的“壮男壮女之数”,要掌握“壮女”的名籍,显然也是作为后备炮灰资源的考虑。《商君书·兵守》中,就规定了秦国女性用作守城战争,“壮女为一军”,她们负责“作土以为险阻”、“发梁撤屋”,即守城时筑造墙壁,拆毁城内建筑,提供防守的土石。显然,这些“壮女”都是战争资源和劳力,和“秦朝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
成文于秦墨的《墨子·备城门》也记载,秦国、秦朝是要用女性参与守城军事任务的,防守五十步要布置“丁女二十人”,其武器是“人一矛”。造防御共事,也是“男女相半”。在秦皇的眼中,男女都是炮灰和劳动力资源而已,没啥区别,只是男的更适合野战而已。
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更是和“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秦会稽刻石上面这些话,是秦朝强调男权社会,必须以夫权为核心的内容,指的是赘婿,即男子到女方家庭去当赘婿,这种人就该杀。云梦秦简中就纳入了一条魏律,将“赘婿后父”拿去当战争中的炮灰,所谓“将军以堙豪(壕)”,把他们拿去填壕沟就行了。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相对的,是另一句话“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即如果妻子敢改嫁,那么她在前夫家的儿女,就不允许将她再当作母亲,维系的价值观也和前一句一样,都是以夫权为中心,和“尊重女性”、“婚姻自由”没任何关系。对此,杨宽先生早已指出,秦始皇的这些刻石,表明“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对于女子的迫害也更加厉害”(《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页)。
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古井中出土“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记载:秦始皇三十二年或三十三、三十四年的十月,有人揭发一个叫“尊”的女子,拒绝使用秦朝强制推行的一些劣质货币“行钱”。十天之后的己未这天,益阳县的长官起,县丞章、史完这三个秦官,一起根据秦律作出判决:“刑杀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邱建明:《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研究》,段晓明主编:《湖南博物院院刊》第十八辑,岳麓书社,2003年,第247—252页)。即将“尊”这位女性在市场当众杀死,将她的尸体在市场暴尸十天,以震慑民众。十天后,派囚徒将她的残尸丢弃在乱葬岗。秦始皇时代,这种严酷残杀女性,侮辱女性尸体的行为,就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进行。 为了逃出秦的统治,秦国女性往往铤而走险。岳麓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中记载,一位叫“儿”的秦国女性,带着自己的孩子“邦亡荆”,冒险逃往楚国。但在十年后,秦兵攻占楚地,逮捕了她的儿子。这位叫“儿”的秦女是幸运的,在秦攻占楚地之前就死去了,否则她将会被按照秦律处以酷刑。但她的孩子,后来被秦兵逮捕,面临着被“黥为城旦”的惩罚(《岳麓书院藏秦简(参)》,第141—142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记载着一个秦末女奴婢逃亡的案件,一名叫“媚”的女婢,在楚人覆灭秦的机会中逃出,“楚时去亡”。
了解到这些背景,那么你还会认为兵马俑里面没有女性,是因为秦朝“尊重女性”的结果吗?这个问题很简单,在冷兵器时代,女性的体力本来就不适合野战,秦朝是觉得她们不是合格的炮灰而已。那么秦朝女性,是否能作为一种战争资源呢?答案是肯定的。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赵佗领秦兵在岭南,“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显然,秦朝、秦军是将女性作为一种奖赏给士兵的资源,一个大手笔就能从民间榨取出一万五千名未出嫁的女性,被迫告别父母和家人,被送往遥远陌生的地方,再分配给陌生的士兵。在强大国家权力之手来包办婚姻面前,不知道这和“婚姻自由”到底有何关系? 此外,《商君书·去强》中明确要求,要登记秦国的“壮男壮女之数”,要掌握“壮女”的名籍,显然也是作为后备炮灰资源的考虑。《商君书·兵守》中,就规定了秦国女性用作守城战争,“壮女为一军”,她们负责“作土以为险阻”、“发梁撤屋”,即守城时筑造墙壁,拆毁城内建筑,提供防守的土石。显然,这些“壮女”都是战争资源和劳力,和“秦朝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
成文于秦墨的《墨子·备城门》也记载,秦国、秦朝是要用女性参与守城军事任务的,防守五十步要布置“丁女二十人”,其武器是“人一矛”。造防御共事,也是“男女相半”。在秦皇的眼中,男女都是炮灰和劳动力资源而已,没啥区别,只是男的更适合野战而已。
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更是和“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秦会稽刻石上面这些话,是秦朝强调男权社会,必须以夫权为核心的内容,指的是赘婿,即男子到女方家庭去当赘婿,这种人就该杀。云梦秦简中就纳入了一条魏律,将“赘婿后父”拿去当战争中的炮灰,所谓“将军以堙豪(壕)”,把他们拿去填壕沟就行了。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相对的,是另一句话“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即如果妻子敢改嫁,那么她在前夫家的儿女,就不允许将她再当作母亲,维系的价值观也和前一句一样,都是以夫权为中心,和“尊重女性”、“婚姻自由”没任何关系。对此,杨宽先生早已指出,秦始皇的这些刻石,表明“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对于女子的迫害也更加厉害”(《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