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现在有一个这样的情况:
原先我和公司有一份协议,就是我帮公司买产品,然后公司根据差额返补给我。(如产品价格1000元,我卖出去是2000元,公司需要返回1000元给我)
但是现在协议是今年4月30到期的,然后我在4月15号卖出了一件产品,合同是15号盖章的,合同上的签约时间是15号,但是后面由于要修改合同编号,修改后的最新合同是19号发给我的,合同上的签约日期也还是15号。
然后在23号他们发了个通知给我,通知内容是产品涨价了,而这份通知他们是17-18号确认好然后盖章的。
问题是现在结算这个差额返补是应该根据涨价后的还是涨价前的?
原先我和公司有一份协议,就是我帮公司买产品,然后公司根据差额返补给我。(如产品价格1000元,我卖出去是2000元,公司需要返回1000元给我)
但是现在协议是今年4月30到期的,然后我在4月15号卖出了一件产品,合同是15号盖章的,合同上的签约时间是15号,但是后面由于要修改合同编号,修改后的最新合同是19号发给我的,合同上的签约日期也还是15号。
然后在23号他们发了个通知给我,通知内容是产品涨价了,而这份通知他们是17-18号确认好然后盖章的。
问题是现在结算这个差额返补是应该根据涨价后的还是涨价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