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疑罪从有”的前提下,自证清白确实变得非常困难,几乎成为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首先,根据司法原则,通常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即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否则应视为无罪。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免受无端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审判。然而,如果将前提设置为“疑罪从有”,那么这个假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相悖。其次,即使在“疑罪从有”的错误前提下,强迫一个人自证清白也是不公正的。这是因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而非被告。如果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就颠倒了合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导致无辜者因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再者,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对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一项硬性要求。这项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确保了即使在面对嫌疑时,个人也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最后,即使存在某些极端情况,如被诬陷者精心策划的构陷,个人仍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寻找法律援助或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地被迫自证清白。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原则还是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疑罪从有”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前提条件,而且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求自证清白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正确的做法是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