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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赘婿”未被安置,冠领律师代理为其获补偿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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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姐夫都是入赘的女婿,怎么姐夫有安置资格,我却没有,这是什么道理?”看到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被拆迁户安置资格终审认定,张庆辉气不打一处来,下班后急匆匆地回到村里,想找相关的负责人理论一番。

  张庆辉原是四川某村的村民,2007年结婚后,他便将自己的户籍迁入了妻子所在的湖南永州某个村子,成为了“赘婿”。
  2010年,张庆辉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他的妻子作为户主,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按人头安置宅基地,但一直未实际分配。直至2019年,当地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补偿安置方案,表示不再安置宅基地,而是由行政机关在审核认定安置资格后依法分配安置房。
  由于张庆辉的妻子还有一个姐姐,而姐夫在婚后也将其户口迁入了该村,依据当地的村规民约,村组一直以来只认可张庆辉姐夫的“入赘”资格,并不认可张庆辉的“入赘”资格。多年来,张庆辉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入赘”资格竟然直接影响到了他的安置资格。
  2021年8月,当地区行政机关作出被拆迁户安置资格终审认定,认可了张庆辉的妻子与两个孩子的安置资格,但否认了张庆辉的安置资格,理由是村组不认可他为“赘婿”。
  在村里经过一番理论,张庆辉依旧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接下来的几天,张庆辉又向区行政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但一直未收到相关回复。眼见安置事宜即将开展,张庆辉认为不能再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便决定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遂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郭敏慧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起草相关材料,代理张庆辉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区行政机关辩称,虽然张庆辉的户籍在案涉村组,但其在该村组未分得生产资料,也不依靠该村组的土地作为生存保障,且张庆辉2012年后一直在长沙居住生活,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不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安置资格,不能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获得安置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区行政机关的主张,张庆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张庆辉对判决结果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张庆辉夫妇的房屋因被征收,相关部门与张庆辉的妻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张庆辉一直领取过渡安置费,并在该村办理并缴纳了失地保险、新农合保险等,实际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权益。虽然张庆辉没有在该村分得承包地,但那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导致,不能以此否定其相应权益。
  此外,冠领律师还针对张庆辉的“入赘”资格发表意见,指出区行政机关对张庆辉的安置资格不予认定,主要理由系组里不认可其“入赘”,但并没有提供组里不予认可的证据。且“入赘”仅是农村习俗称谓,并不是法律概念,是否得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当地村组集体不认可,也不能剥夺其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权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行政机关对张庆辉安置资格的认定,责令区行政机关限期对张庆辉进行补偿安置。
  面对张庆辉的“赘婿”资格被否认的不利局面,冠领律师站在法律角度据理力争,有力反驳区行政机关的主张,经两次审判终于帮助他获得补偿安置资格,维护了张庆辉作为一名“赘婿”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IP属地:北京1楼2024-05-14 17:26回复
    拆迁对商铺经营者有补偿吗
    商铺因拆迁而需向商户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额。这其中涵盖了经营性损失款项、暂时安置所需的费用、固定资产损耗补偿、迁移搬迁所需的额外费用以及与解雇员工相关的开支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在双方深入磋商并达成共识后确定具体数额。为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需签订一份详细的协议予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IP属地:北京2楼2024-06-2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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