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董大夫2021.9.1这一次单位三工受伤,沈阳市沈北人社局已先后制作了5次《工伤认定【辽 0100 工 认 (2023)671 号】》,原告董大夫不服工伤认定的依据“单位沈北新区清水台中心卫生医院授权代表李和利的’伪证’”。已先后两次向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两任法官曹锦武和雷雪冬或者王玉坤(目前无法确定)均对关键证据的真伪拒绝质证,直接枉法裁判!二位法官包括沈北人社局及沈北新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均依据不在案发现场的非目击证人第三人授权代表李和利的“伪证”对原告董大夫的工伤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最高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不正确的因,即使做出了正确的果,也应重审。 本工伤认定应该依据的是唯一真实有效,已经民事法庭原被告双方质证过,被(2022) 辽 0113 号民初 1873 号的 《 民事判决书 》 法庭“采信”的案发现场的录音及文字稿(以及公安询问笔录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一次行政诉讼二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行终785号,由于主审史越洋法官不公正,现已被原告申请回避掉,是原告被迫撤诉;
第二次行政诉讼二审(2004)辽01行终388号,原告董大夫明天将第一次与主审法官刘雨婷见面,接受询问。
极有可能,第二次行政诉讼二审又要采取不开庭公开审理,拒绝“质证”关键证据(李和利的伪证及现场录音),“维持”原判枉法裁判的套路吗?
第二次行政诉讼二审(2004)辽01行终388号,原告董大夫明天将第一次与主审法官刘雨婷见面,接受询问。
极有可能,第二次行政诉讼二审又要采取不开庭公开审理,拒绝“质证”关键证据(李和利的伪证及现场录音),“维持”原判枉法裁判的套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