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刘博与人合伙取得了一块位于江苏宿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开发。为了共同承担该土地项目的开发风险,他们成立了志强房地产公司运作商场开发项目。此后,刘博多次向当地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款,共计145万元。
刘博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收益并不如他事先预想,于是将他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个公司股东,不再参与该项目的运作。2013年1月,志强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修建的商场终于能够开始动工。
刘博随后联系了志强公司,提出项目建设既然已经步入正轨,那志强公司应退还他此前投资的145万元,并依照公司成立之初的约定,按土地款的百分之百计算利息。志强公司随后向刘博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在2014年12月前偿还刘博320万元。刘博表示,该项目也算是他的心血所在,看在往日共事的份上,这笔款项他可以不要利息,但要求志强公司按时还款,如果超出期限,则按一天多付1万元结算。志强公司表示同意。
2014年8月,志强公司又与刘博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刘博以89万元的价格购买两处商铺。然而志强公司的经营状况却不容乐观,资金链很快断裂,不得已向法院申请了重整。受此影响,刘博购买的商铺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刘博对志强公司的现状也很不满,资金被套牢对他的其他投资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几年来一直在向志强公司催讨欠款。刘博自认为维权手段已经称得上温和,也给足了对方筹措资金的时间,没想到在他还没有诉诸法律时,志强公司先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两套商铺的购房款共计89万元,并主张刘博从未实际交付过320万元款项,该笔债务并不存在。
刘博接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志强公司的主张简直不可理喻,明明他才是“债主”,如今对方不仅想要“逃债”,竟然还反过来向他“讨债”。刘博随后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应诉,驳回志强公司的无理诉求。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小明律师、张亚平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了案涉资金的流动情况,发现仅有刘博最初投资的145万元系实际支付,而志强公司承诺偿还的320万元及出售商铺的89万元均仅落在纸面上。冠领律师据此提出,虽然《借条》上写明该笔320万元系志强公司因经营困难,向刘博借款,但其实质是双方依《合作开发协议》计算的土地款本息。
冠领律师随后联系了志强公司的其他股东,经询问后得知,志强公司是以商铺来抵偿欠付刘博的款项。刘博也表示他并未因此免除志强公司的剩余债务。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应诉方案,代理刘博出庭发表答辩意见指出:
首先,刘博以缴纳145万元土地款的形式对案涉项目进行投资,在他退出合作时,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志强公司应按照土地款数额的双倍支付对价。志强公司出具的借条符合刘博的合理预期,金额也能基本对应,因此志强公司应按期偿还欠款。
其次,上述债权到期后,志强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于是以两套商铺抵偿部分债务,该笔款项在后期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结算时亦会予以扣除,应视为刘博已付清两套商铺的购房款,因此志强公司要求刘博继续支付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刘博与志强公司自2013年时便已确认了债权债务数额为320万元,志强公司直到2023年方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志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冠领律师的严防死守下,志强公司企图逃避债务甚至“反咬一口”的企图未能得逞,刘博也明白了想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他继续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后续维权事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自己应得的款项。(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