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调整现有省、区建制,以利工作起见,兹决定:一、撤销平原省建制。
现属平原省, 原为山东省旧辖之高唐、清平、博平、茌平、聊城、堂邑、冠县、莘县、朝城、阳谷、东阿、梁山、寿张、范县、观城、濮县、鄄城、郓城,南旺、嘉详、钜野、荷泽、定陶、城武、金乡、鱼台、单县、复程、曹县等二十九县,全部划回山东省属;
原为河南省旧辖的林县、安阳、邺县、内黄、汤阴、浚县、滑县、淇县、汲县、辉县、新乡、延津、封丘、原阳、获嘉、修武、武吵、博爱、温县、沁阳、孟县、济源等22县,新乡、安阳两市及焦作矿区,全部划回河南省属;
原为河北省旧辖之南乐、清丰模阳、东明、长垣等五县,为治黄之便亦划归河南属,不再划回河北省;
现属河北省原为河南旧辖的武安、涉县、临漳三县不动,仍属河北省,以利治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