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不开庭不质证、再审不开庭不质证,只审阅一二审所谓的程序合法,不注重事实依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告本人于2022年开始提交立案申请,经过数次提交之后,“网上立案”平台显示,“行政一审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2-02-09 已立案。”而事实上,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才给我下达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鲁0702行初41号。直至2023年2月21日才做出行政判决书,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故意拖延办案,应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案件的事实情况是,2017年2月20日22:00时,有人在我养兔场的东北角燃放大量烟花礼炮,报警后,被告没有给我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2月24日21:00时,有人在我养兔场的西北角燃放大量烟花礼炮,报警后同样没有给我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3月1日夜,有人在我村集市上张贴我的大字报,没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3月22日00:30时,有人把我的养兔场东院墙推倒,没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4月27日凌晨1点,有一伙不明身的黑社会把我的合法养兔场暴力强拆。把老婆徐玉英打得住进医院,把我打伤后戴上铐子限制人身自由八天,报警后始终不见110出警,相反,110民警将某光正在忙着删除围观群众的强拆现场录像,销毁犯罪证据,直至我再次到派出所报警,被告也没有给我出具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0年12月17日半夜11:30时,有人砸烂我的住宅玻璃,没有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1月9日夜,有人在铁大门上喷涂白色油漆没有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2月13日12:50时,年初二夜,有人再次砸烂我的住宅玻璃,没有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3月6日上午,我的轿车车胎被人为扎坏,10日发现车台底下按放了螺丝钉,这次终于给我出具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6月6日开始,黑社会对我实施24小时管控,8月31日,车牌和车玻璃被人喷涂了黑色油漆,被告只是看了看一走了之(真实言论);2021年9月11日凌晨00:45时,有人砸毁了我的长安轿车,派出所只给我一个人做笔录,对两个非法看管我的目击证人也是嫌疑人,却不予理睬。这次虽然给了受案回执,却至今没有下文,立案还是不立案,调查结果如何,不得而知(真实言论)。以上每条言论都是真实言论!如有半点不实甘愿负法律责任!
经多次反映走访无果后,我只好把上述事实发到网上,想借助网络平台为自己发声。而被告诬陷我为发布不实言论,却不告诉我我发布的哪条言论是不实言论。
相反,被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处心积虑制作假材料,提供“曹明刚信访轨迹”,诬陷“曹明刚自2017年以来,多次去市、到省、进京越级上访,多次在网上信访平台反映。”而证据显示,我是从镇、到县、到市、到省、到国信逐级信访,逐级走访,怎么能算是越级上访,诬陷说我每次去国信走访都是被劝返。事实上,国信从来就没有对我们做过劝返的工作,每次都是受理并转交。而恰恰每次都是被告和驻京办和地方工作人员,强行把我们从北京截回,回来就带至派出所关起来,然后做笔录,做完笔录关进小黑屋,不到24小时不让回家。至于被告对我所作的传唤证、笔录、训诫书更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训诫内容与我的所作所为没有一点关系,因为我从来就没有做过被训诫内容里的事情。
在我们多次要求受案立案的情况下,被告迫于压力,精心策划制作了两份假证据,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和2018年10月31日给我出具两份“乐公(营)不立字【2017】10013号”和“乐公(营)不立字【2018】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同样是绑架罪和抢劫罪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告诉我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傻乎乎的拿着这个通知书去了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结果如被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监督。事实上,我们压根就没有报过抢劫和绑架的案子,被告更没有针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给我们做过询问笔录,更别说给我们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受案回执。这些捏造事实的无稽之谈,其实是欲加之罪含血喷人!被告之所以疯狂造假,一方面是栽赃陷害,针对我的投诉变相打击报复;一方面是为了摆脱被告删除围观群众的录像,帮着犯罪嫌疑人暴力强拆本人养兔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告自己却没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至于判决书中“另查明,2021年以来,曹明刚在明知自己的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自己诉求的情形下,为达到解决个人不正当诉求的目的,先后14次在国家、省、市信访平台信访闹访。2021年10月4日,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解决诉求,后该不听公安机关的告知和劝阻,扔于2021年10月7日、10月17日继续就同一事项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信访,以访施压、缠访闹访”。潍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忽略不记我的口头申诉,只记录针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在此,本人再次申辩:1、我对复核意见并没有表示不服,只是对其中的假材料我表示反感。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是二百多万财产赔偿,“被申请人责成村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赔偿到位。”而不是终结了我的刑事案件;我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举报平台反映的事实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私人财产罪、非法拘禁罪的报案,案报至今还没有给我们受案回执,并不属于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我反映的不是已经终结的财产赔偿问题,而是要求尽快撤掉堵在我家门口,限制我人身自由的黑社会,解除对我的人身控制还我自由出行,也不属于三级终结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2、说我以访施压,如果被告没有错,谈何以访施压,有何压力可谈。被告强行认定我为重复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缺乏事实依据,我既不属于重复访也不属于越级访,更不是缠访闹访。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很显然,如果是重复访,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假如我属于非法上访,也叫非访,而国信不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给我受理并转交,那么,违反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的不仅仅是我一个,还有国家信访局!那么国家信访局就应该依法成为连带被告。为了取证,我于2024年3月12日试着重复访了一次,国家信访局给我的回复是:“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再受理。”由此证明,如果是重复访国信将提示不再受理,每次国信的受理并转交都不属于重复访、非访。如果是越级访,上级信访机关会告知不予受理,更不要说缠访闹访。国家信访局等各信访部门的逐级转交,证明了我的每次信访都属于合法信访,及后来在2024年5月9日,国家信访局和各级信访部门的逐级督办,和镇政府的及时受理告知,更加证实了三级终结后,我近几年来连续信访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经过精心策划和制作的所谓的合法程序,其实漏洞百出,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法官宋某强不仅故意拖延办案,居然还罔顾事实和依据,对被告提供的假材料是否合法,不审理、不审查,全然采纳被告的假材料,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对人民群众遭受的冤屈漠然视之!其行为属于严重渎职失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以严惩!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崔某珍,在不检查不调查、不和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情况下,罔顾案件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不予审查,渎职失职,枉法裁判!
原告本人于2022年开始提交立案申请,经过数次提交之后,“网上立案”平台显示,“行政一审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2-02-09 已立案。”而事实上,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才给我下达立案通知,案号为【2022】鲁0702行初41号。直至2023年2月21日才做出行政判决书,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故意拖延办案,应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案件的事实情况是,2017年2月20日22:00时,有人在我养兔场的东北角燃放大量烟花礼炮,报警后,被告没有给我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2月24日21:00时,有人在我养兔场的西北角燃放大量烟花礼炮,报警后同样没有给我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3月1日夜,有人在我村集市上张贴我的大字报,没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3月22日00:30时,有人把我的养兔场东院墙推倒,没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17年4月27日凌晨1点,有一伙不明身的黑社会把我的合法养兔场暴力强拆。把老婆徐玉英打得住进医院,把我打伤后戴上铐子限制人身自由八天,报警后始终不见110出警,相反,110民警将某光正在忙着删除围观群众的强拆现场录像,销毁犯罪证据,直至我再次到派出所报警,被告也没有给我出具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0年12月17日半夜11:30时,有人砸烂我的住宅玻璃,没有给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1月9日夜,有人在铁大门上喷涂白色油漆没有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2月13日12:50时,年初二夜,有人再次砸烂我的住宅玻璃,没有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3月6日上午,我的轿车车胎被人为扎坏,10日发现车台底下按放了螺丝钉,这次终于给我出具受案回执(真实言论);2021年6月6日开始,黑社会对我实施24小时管控,8月31日,车牌和车玻璃被人喷涂了黑色油漆,被告只是看了看一走了之(真实言论);2021年9月11日凌晨00:45时,有人砸毁了我的长安轿车,派出所只给我一个人做笔录,对两个非法看管我的目击证人也是嫌疑人,却不予理睬。这次虽然给了受案回执,却至今没有下文,立案还是不立案,调查结果如何,不得而知(真实言论)。以上每条言论都是真实言论!如有半点不实甘愿负法律责任!
经多次反映走访无果后,我只好把上述事实发到网上,想借助网络平台为自己发声。而被告诬陷我为发布不实言论,却不告诉我我发布的哪条言论是不实言论。
相反,被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处心积虑制作假材料,提供“曹明刚信访轨迹”,诬陷“曹明刚自2017年以来,多次去市、到省、进京越级上访,多次在网上信访平台反映。”而证据显示,我是从镇、到县、到市、到省、到国信逐级信访,逐级走访,怎么能算是越级上访,诬陷说我每次去国信走访都是被劝返。事实上,国信从来就没有对我们做过劝返的工作,每次都是受理并转交。而恰恰每次都是被告和驻京办和地方工作人员,强行把我们从北京截回,回来就带至派出所关起来,然后做笔录,做完笔录关进小黑屋,不到24小时不让回家。至于被告对我所作的传唤证、笔录、训诫书更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训诫内容与我的所作所为没有一点关系,因为我从来就没有做过被训诫内容里的事情。
在我们多次要求受案立案的情况下,被告迫于压力,精心策划制作了两份假证据,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和2018年10月31日给我出具两份“乐公(营)不立字【2017】10013号”和“乐公(营)不立字【2018】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同样是绑架罪和抢劫罪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告诉我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傻乎乎的拿着这个通知书去了昌乐县人民检察院,结果如被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监督。事实上,我们压根就没有报过抢劫和绑架的案子,被告更没有针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给我们做过询问笔录,更别说给我们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受案回执。这些捏造事实的无稽之谈,其实是欲加之罪含血喷人!被告之所以疯狂造假,一方面是栽赃陷害,针对我的投诉变相打击报复;一方面是为了摆脱被告删除围观群众的录像,帮着犯罪嫌疑人暴力强拆本人养兔场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被告自己却没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至于判决书中“另查明,2021年以来,曹明刚在明知自己的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自己诉求的情形下,为达到解决个人不正当诉求的目的,先后14次在国家、省、市信访平台信访闹访。2021年10月4日,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不得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解决诉求,后该不听公安机关的告知和劝阻,扔于2021年10月7日、10月17日继续就同一事项在国家信访局平台信访,以访施压、缠访闹访”。潍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忽略不记我的口头申诉,只记录针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在此,本人再次申辩:1、我对复核意见并没有表示不服,只是对其中的假材料我表示反感。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是二百多万财产赔偿,“被申请人责成村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赔偿到位。”而不是终结了我的刑事案件;我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举报平台反映的事实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私人财产罪、非法拘禁罪的报案,案报至今还没有给我们受案回执,并不属于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我反映的不是已经终结的财产赔偿问题,而是要求尽快撤掉堵在我家门口,限制我人身自由的黑社会,解除对我的人身控制还我自由出行,也不属于三级终结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2、说我以访施压,如果被告没有错,谈何以访施压,有何压力可谈。被告强行认定我为重复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缺乏事实依据,我既不属于重复访也不属于越级访,更不是缠访闹访。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很显然,如果是重复访,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假如我属于非法上访,也叫非访,而国信不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给我受理并转交,那么,违反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的不仅仅是我一个,还有国家信访局!那么国家信访局就应该依法成为连带被告。为了取证,我于2024年3月12日试着重复访了一次,国家信访局给我的回复是:“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再受理。”由此证明,如果是重复访国信将提示不再受理,每次国信的受理并转交都不属于重复访、非访。如果是越级访,上级信访机关会告知不予受理,更不要说缠访闹访。国家信访局等各信访部门的逐级转交,证明了我的每次信访都属于合法信访,及后来在2024年5月9日,国家信访局和各级信访部门的逐级督办,和镇政府的及时受理告知,更加证实了三级终结后,我近几年来连续信访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经过精心策划和制作的所谓的合法程序,其实漏洞百出,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法官宋某强不仅故意拖延办案,居然还罔顾事实和依据,对被告提供的假材料是否合法,不审理、不审查,全然采纳被告的假材料,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对人民群众遭受的冤屈漠然视之!其行为属于严重渎职失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以严惩!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崔某珍,在不检查不调查、不和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情况下,罔顾案件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不予审查,渎职失职,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