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个想法,彩礼堵是堵不住的,所以不如疏。规定小孩2岁以上,女方提起离婚,无脑同意,彩礼不退,孩子无脑归男方。这样女方离婚没孩子,还是有人追,不然带个孩子即使再婚也不太想生,男方吃苦4年(孩子2年怀孕1年在一起1年),就能得到后代,满足了男方父母传宗接代,自己也自由,孩子在自己这边也会有动力上班。这样循环下去女方最起码有3次试错的机会。以后老了也可以以母亲身份去多要点赡养费。这样女孩一生最少能生2-3个孩子。男方带着孩子再婚,女方为了地位也会再生一个给男方。不然判给女方,女方带娃难再婚不愿生,男方觉得付出了法律不站他这边多半离婚后不愿再婚不愿生娃。而判给男方就不一样,男方就会觉得自己吃苦几年法律会偏向他,这样男方也会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