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出人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认章、编押机、压数机、现金、有价证劵、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提供包括账务差错、悬案及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2.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对上述移交内容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别 登记“业务认章备案保管登记薄”、“会计人员交接登记薄”等,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完毕后,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 接替人员应继续办理交接的未了事项。交接完毕后,主管柜员要填写数据维护申请表,及时逐级上报市联社科技发展部修改柜员名称或删除调离柜员的柜员号;主管柜员调离时,由接任主管柜员填写数据维护申请表,及时逐级上报市联社科技发展部修改柜员名。人员交接要在“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薄”登记柜员号删除日期或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