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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实施!新 《公司法》规定的“六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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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与不良资产执行相关的有“连带责任”等,本文就这一点进行详细解读和对比 第一类: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2.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发起人对于因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实缴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全体股东在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前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07-08 23: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