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