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中提到的“五亩之宅”指的是古代中国农村居住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根据赵岐的注解,这五亩土地中,二亩半位于农田(田)中,另外二亩半位于村落(邑)中。这种解释源自于汉代的《食货志》,其中提到公田内二十亩地被用作建造房屋。而《食货志》的解释可能又是依据《穀梁传》中的描述,即古代的井田制度下,三百步为一里,名为井田,井田共九百亩,其中一百亩为公田,用于建造房屋和种植日常所需如井、灶、葱、韭等。
然而,《孟子》中两次提到“五亩之宅”,并没有提及二亩半住宅的说法。《周礼》中关于“宅田”的注解也是指五亩的住宅,而非二亩半。这表明五亩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住宅单位。如果邑中的住宅只有二亩半,为何不直接说是二亩半的住宅呢?而且,按照这个逻辑,田中不应该有树木,如果已经将二亩半用作房屋,那么种植桑树的地方就只剩下邑中的二亩半,这与“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说法不符。
因此,可以推断“五亩之宅”实际上全部位于邑中,所谓的庐舍可能仅仅是田间简易的休息场所,而不是在公田中占据二亩半的土地。《穀梁传》的说法也有其依据,可能是基于《信南山》诗中“中田有庐”的描写,理解为公田位于井的中心,其中有房屋。但这里的“中田”可能只是指田中,而不一定是田的正中心。古人有时会使用这种倒装的表达方式。
然而,《孟子》中两次提到“五亩之宅”,并没有提及二亩半住宅的说法。《周礼》中关于“宅田”的注解也是指五亩的住宅,而非二亩半。这表明五亩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住宅单位。如果邑中的住宅只有二亩半,为何不直接说是二亩半的住宅呢?而且,按照这个逻辑,田中不应该有树木,如果已经将二亩半用作房屋,那么种植桑树的地方就只剩下邑中的二亩半,这与“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说法不符。
因此,可以推断“五亩之宅”实际上全部位于邑中,所谓的庐舍可能仅仅是田间简易的休息场所,而不是在公田中占据二亩半的土地。《穀梁传》的说法也有其依据,可能是基于《信南山》诗中“中田有庐”的描写,理解为公田位于井的中心,其中有房屋。但这里的“中田”可能只是指田中,而不一定是田的正中心。古人有时会使用这种倒装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