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吧 关注:3,448贴子:23,178
  • 3回复贴,共1

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护放高利贷的马晓波,损害人民利益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这个世界,狼不可怕;但披着羊皮的狼,还是挺瘆得慌的。中国有句古话:国之将兴,必有祯祥,国之将亡,必有妖孽。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使得非法的高利贷合法化;同时在执行程序过程中,保护非法债权,违反党纪国法,涉嫌参与虚假诉讼及枉法裁定。 举报人通过司法渠道维权过程中了解,这并不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一起罕见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与高利贷从业人员相互勾结,保护违法债权并涉嫌侵吞执行款的腐败窝案,相关的司法机关从业人员通过办理私案,将执行款明细不附卷、虚增债权的方式,置党纪国法与不顾,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涉嫌枉法裁定。
待续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8-02 20:37回复
    一、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债权人)马晓波起诉债务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及担保人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2014年3月,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洛阳市中院并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食为天公司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同时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举报人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及利息。
    所谓的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放高利贷,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对非法高利贷一路绿灯,出借人马晓波就职于洛阳高新区瑞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资料,马晓波长期以高利出借为业。经举报人查阅该案卷宗发现:在马晓波与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借款人系华威公司,华威公司与马晓波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500万,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签署后,马晓波向华威公司付款1500万。
    2013年12月15日,出借人马晓波与华威公司、以食为天公司共同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届满日为2014年1月 14日,确定出借金额3259万,高于实际出借本金1759万。在《还款承诺书》中,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案外人寇臣代表以食为天公司签字,寇臣既非以食为天公司股东,又非以食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寇臣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中。
    2013年12月25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马晓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及以食为天公司偿还3259 万,并提交了给华威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汇款凭证及给案外人李伟的1520万汇款凭证,给案外人李伟的所有汇款凭证均发生在出借人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之前。李伟作为收款人,本属马晓波的证人:但李伟却作为以食为天公司及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授权书无法确定代表人签字)身份到庭参与诉讼,在债务未到期前,对债务、利息、违约金均予以认可,故(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案件的实质是马晓波、李伟伙同部分办案人员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让非法债权合法化的虚假诉讼。而姬秋萍、李晓静、王睿等审判员对此未予审核,涉嫌枉法裁定。而马晓波也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的超过1000万的执行款去向不明。2014年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已经超过1700万以上,但人民法院认定的执行款金额仅有559万,且只有28万的执行款收据,超过1000 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
    洛阳市中院于 2014年4月10日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记录,截至2014年4月10日,该案剩余本金2700万,由此表明债务人至少清偿 559 万,但该清偿无任何明细记录。
    在2014年4月11日,民生银行划扣38.55 万元;4月21日,马晓波收到执行款28.54万元(扣执行费10.0097万,此系唯一将执行款明细附卷的案款)。
    马晓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截至4月21日,马晓波收到了1540万的房产及165万元款项”,如4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前,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为1525.46万(计算方法为:3259-1540-165-28.54)。
    如4月21日的说明中涉及的1705万(房产及现金)发生在4月11日之后,则表明被执行人在4月11日另行清偿了559万(以上),截至(2014)洛执字第51号终本执行,剩余本金应不足 966.46万(3259-559-1540-165-28.54)。
    无论如何计算,截至该案终本执行时,剩余债务本金不超过1526.46万,但在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1700万以上的执行款后,经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核算的金额是2700万,那么被执行人清偿的金钱哪里去了?相关的付款明细哪里去了?
    待续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8-02 20:37
    回复
      二、被举报人李占营非法执行,涉嫌伪造法律公文。
      2016年4月,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下称吉野家)收到编号为(2014)洛执字第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吉野家公司因此提起执行异议,案号为(2016)年豫03执异字第32号,在该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了吉野家公司交付159.4951万执行款。但是在 2014年5月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恢复执行,相关案件卷宗中查不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吉野家公司该执行通知书的档案;而法院存档的(2014)洛执字第 51-1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与吉野家公司收到并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完全不同。即吉野家公司收到了一份来历不明,涉嫌伪造的法律文书。
      此外,在(2020)豫03执恢4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波向法院提交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加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并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恢复执行。该公告同样来历不明,涉嫌伪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中查不到该公告的任何信息。
      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占营,在无立案依据的情形下,长期帮助马晓波等人办理私案,鉴于在执行阶段,有多人持有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提起执行(或诉讼),故李占营等与申请执行人马晓波通谋涉嫌伪造法律公文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2020年,相关办案人员在1000余万执行款去向不明的前提下,相关办案人员再次加码,将剩余债权激增到6500万(仅本金)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就马晓波债权,出具了(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裁定冻结2530万的未偿还款项本金相应的利息。但荒诞的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出向北京兴业惠民公司发出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腾退款,仅本金就高达6500万!
      在2014年执行过程中,1000万以上的执行款去向不明;在2020年恢复执行后,又发生了增加4000万被执行款的怪事,是什么样的利益输送,使得马晓波在执行阶段就获得了5000万以上的暴利?到底是谁向马晓波提供了人民法院都没有的虚假的法律公文?是谁向吉野家公司送达了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是谁在为违法行为一路打开绿灯?
      三、举报姬秋萍、李晓静、王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涉嫌在(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一案中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枉分救定,使得非法高利贷合法化;
      举报李占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2014)洛执字第51号案件执行人员,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侵吞执行款,枉法裁定;
      举报李予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020) 豫03执恢 48号案件审判员,对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及被执行人清偿债务金额未予审核,涉嫌玩忽职守及枉法裁定。
      相关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马晓波诉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及北京中翔华威科技公司(下称华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马晓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洛执字第51号,2014年4月21日,因执行和解,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在2014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就马晓波与以食为天公司与华威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马晓波未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晓波的申请,作出(2020)豫03执恢48号裁定书及(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应属于举报人赵琬琳涉案土地中的6500万元的拆迁腾退款。
      一审的不当判决否认了生效的(2020)02 民终2344号判决书及(2020)京0115民特541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
      马晓波诉以食为天公司、华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虚假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与高利贷从业人员相互勾结,通过民事调解书方式,使得非法债权合法化涉嫌虚假诉讼及套路贷相关犯罪;在执行阶段,相关办案人员与高利贷从业人员马晓波合谋,通过将执行款明细不附卷、虚增债权的方式,保护违法债权并涉嫌侵吞执行款及枉法裁定;同时部分办案人员对来历不明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核,受理案件并出具司法裁定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李予洛等办案人员对来历不明的执行依据不予审核,玩忽职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待续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8-02 20:38
      回复
        2016年,吉野家公司提交的(2014)洛执字第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法院存档的同编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明显不同,人民法院本应严格审核,但李予洛等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予核实,居然受理了该案,并就此案做出了(2016)年豫03执异字第32号裁定书,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以食为天公司清偿金额不予审查,仍然作出了(2020)豫03执恢4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剩余债务本金为2530万,随后又再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03执恢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冻结举报人名下的6500万本金的债权,远超实际剩余债权。李占营、李予洛等办案人员的行为,使得马晓波通过民事调解书获得巨额收益后,又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巨额收益,
        四、2023年10月20日马晓波又把案外人赵琬琳追加为被执行人,马晓波申请追加赵琬琳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基础。
        1.、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目前被执行人以食为天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建红和被申请人赵琬琳存在尚未实现的债权,2、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以食为天公司)是物顺北路5号的权利人,3、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目前被执行人以食为天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建红和被申请人赵琬琳存在尚未实现的债权。4、洛阳中院因违法立案导致的程序错误
        赵琬琳占有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系基于与张建红签署的转让协议,至今没有法院判令返还;相反,赵琬琳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利人应为赵琬琳。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定事由及依据,不得随意扩大追加范围,否则不仅是司法造法,更是对于立法体制的突破。
        如果马晓波认为有法律依据,那么到底是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必须向法院明确说明。
        五、洛阳中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
        1.2014洛民二初字第7号调解书,生效当日被告即违约,第二日原告即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除了能据以申请强制执行外意义何在?
        2.马晓波2013年12曰25日申请立案,2013年12曰25日即立案成功,当日即交诉讼费。这也创造中国法院界的奇迹了,法院办案什么时候这么快过?我是没有遇见过,连听说都没有过。这是虚假的还是无利不起早啊?
        3.案外人李伟作为两个被告公司的员工,在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作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两个公司放弃了全部诉讼权利。
        4.该案件借款合同只有1500万,起诉时将借款之前发生的马晓波与案外人李伟之间的转账算作此次借款,李伟代表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对方没有任何依据要求以食为天公司应该为额外1759万所谓借款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无端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具有最高法认定虚假诉讼案件的典型特点。
        综上:马晓波的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贵院本来就不应当受理本案。马晓波提出的本案追加申请,明显属于滥用司法资源,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贵院更不应当支持马晓波没有任何依据的请求。
        请法官看一下申请人马晓波提交的(2022)豫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13页和(2022)豫民终623号民事判决16页,两份判决本院认为:前一份“举重以明轻”,后一分是“举轻以明重”,得出的结论却一样,这是什么逻辑,如何让当事人信服,如何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二十大过去了还有人敢徇私枉法,损害人民利益,跟中央政策对着干,这不是找病啊这是找死啊!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zsj指出:纠正不良作风,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政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我们在这里搭建一个平台,凡是被洛阳中院欺负的百姓都可以提供线索。
        举报人:郭世中(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老兵,从事法律工作30余年)
        电话被屏蔽打不了,有事站内短信留言。
        2024.08.02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8-02 20: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