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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正#维正小课堂:申请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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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因此,发明人应仅限于个人身份,不可为单位或集体如“××科研组”等。如有多人共同贡献,应列明所有参与者的名字。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仅担任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应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IP属地:广东1楼2024-08-03 11: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