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基本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为2年或3年,专科接本科为2年。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完成学业,专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完成学业。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时间(总学长(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教学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并由教务处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