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是很幽默的,通常只能赔偿被害人的可以提供发票的损失

也就是说,希望还原你被害前的生活,但也仅仅是希望,因为很多是没办法提供发票的,而你受到的精神伤害,肉体折磨,还有将来可能伴随一生的梦魇和后遗症,法院会以无法衡量为由大打折扣或者干脆不予支持。那么我想问一下,这公平吗?受害人是无辜的,而犯罪分子受到的刑罚能和受害人所受的痛苦持平?现实是根本做不到。那么损害赔偿还这么扣扣搜就很难理解了。被打断了腿,赔你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也只是让你有可能恢复,是有可能,而你因为犯罪分子干的坏事失去的其他一切,有人保护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