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方征预公〔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赵河镇南砦村、王岗村范围内,约0.3128公顷,涉及方城县赵河镇南砦村、王岗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1000千伏特高压南阳站主变维修厂房项目建设,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本预公告发布后,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赵河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城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1日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方征预公〔202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杨集镇官庄村范围内,约0.4005公顷,涉及方城县杨集镇官庄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南阳方城北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本预公告发布后,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杨集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城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1日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方征预公〔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赵河镇南砦村、王岗村范围内,约0.3128公顷,涉及方城县赵河镇南砦村、王岗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1000千伏特高压南阳站主变维修厂房项目建设,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本预公告发布后,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赵河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城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1日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方征预公〔202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杨集镇官庄村范围内,约0.4005公顷,涉及方城县杨集镇官庄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南阳方城北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本预公告发布后,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杨集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城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1日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