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执行条件
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这些罪犯仍在执行过程中。
罪犯因特殊情况,如健康问题、怀孕、哺乳婴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疾病在监狱内难以得到有效治疗,需要外出就医。
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确认罪犯的病情确需保外就医。
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一般哺乳期限为婴儿出生后1年)。
这种情况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允许妇女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照顾婴儿。
罪犯因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的监外执行需要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若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怀孕或哺乳婴儿),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审批程序
罪犯或其相关人员需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有监督权,若发现不当之处可提出书面意见。
三、其他注意事项
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时间。
若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且罪犯刑期未满,则应及时收监执行。
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也应及时收监。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的条件严格且具体,旨在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一、执行条件
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这些罪犯仍在执行过程中。
罪犯因特殊情况,如健康问题、怀孕、哺乳婴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疾病在监狱内难以得到有效治疗,需要外出就医。
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确认罪犯的病情确需保外就医。
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一般哺乳期限为婴儿出生后1年)。
这种情况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允许妇女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照顾婴儿。
罪犯因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的监外执行需要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若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怀孕或哺乳婴儿),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审批程序
罪犯或其相关人员需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有监督权,若发现不当之处可提出书面意见。
三、其他注意事项
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时间。
若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且罪犯刑期未满,则应及时收监执行。
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也应及时收监。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的条件严格且具体,旨在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