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是事前约定不明确
1、下水800,没有说明是下水1次800,还是无限次。按双方当时约定找到2000推导,应该是下水后未找到,支付800,找到交付2000.而找到支付2000,未说明下水多次需支付多次下水费用,所以该约定就是下水未找到800,找到交付2000.是按下水后有没有找到交付来约定费用,不是按下水次数约定收费。
2、如果第1次下水未找到(单方结果),表示约定完成,那么应支付下水费用800.但是按楼主描述,当时委托方没有支付,受托方也没有催促支付,正好说明1的推导是合理的。
3、6楼已说明物品权属。有个问题请思考,当事人的物品所有权是否因为离开该物品而消失。本人觉得打捞方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可能存在第1次就已经打捞到了但是未交付的情况。
4、如果3的可能假设成立。那么打捞方就有占有该物品的故意,即侵犯当事人物权。
5、即使当事人自己认为离开后物品属权消失,由打捞方取得。那么事后,打捞方为什么还联系当事人索取更多的“报酬”?很简单,18楼已说明,因为进水,该物品价值下降,不如返还获得的“报酬”。
综上,楼主如果认为第1次未打捞交付就已完成委托,那么就是简单支付800了事,默认物权消失。如果双方都认可物权归属当事人,那么应该按2处理。
题外,如果第1次下水地未找到,在指定第2次下水地仍未找到的情况,最后还是在第1次的地方找到,不能不说水底的复杂性,的确专业。反正本人是不信的。
再按提外,至少下水3次,那么按800/次,就是2400了,再+1200,就是3600了,只要3000算多吗?